延津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省汇泉实业有限公司年生产1万吨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8-21 15:07:26 浏览量:2539 字号:


 

河南省汇泉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安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省汇泉实业有限公司年生产1万吨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在水泥筒仓仓顶安装袋式除尘器,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排放限值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水泥制品生产(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10mg/m3)的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无组织排放0.5mg/ m3的要求。

2、废水:设备清洗水经塑料桶收集后重新回用于生产配料,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经密闭隔音和距离衰减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废包装材料临时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出售;收集的粉尘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

5、本项目不涉及预支增量指标。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