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环罚决字〔2020〕第144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12-02 08:48:55 浏览量:2971 字号:

延津县盛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957075276

地址:延津县小潭乡文岩村

法定代表人:张涛

    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对你公司未按要求进行定期监测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年产泡沫制品60吨项目,地址位于延津县小潭乡文岩村,2020年9月10日,生态环境部驻新乡市第五轮次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组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发泡环节有组织排放口未按要求定期监测。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环罚先告字【2020】第1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账号:41001570710050001303,收款单位:延津县财政局)。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