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向上争取资金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5-06 17:48:09 浏览量:4919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延津县向上争取资金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延津县向上争取资金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向上争取资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坚持促进经济发展原则。争取上级发展资金工作围绕全县转型跨越发展大局开展。

(二)坚持鼓励竞争原则。根据争取上级发展资金的额度,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奖励。

(三)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所有争取资金一律以上级文件、拨款凭证记载为依据,进行考核兑现。

二、奖励对象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多个部门一并争取到的资金,既考核牵头部门(指项目实施部门,下同),也考核协助部门。
    三、奖励范围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从国家、省、市争取的用于我县经济建设、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各类无偿资金。

(一)竞争性无偿资金。通过对项目谋划、包装、申报等程序,向上级部门主动争取的竞争性项目资金。

2.普惠性无偿资金。根据总人口、地域面积、学生数、低保对象等因素分配法下达的政策性补助资金。

四、奖励标准

1.竞争性无偿资金。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一次性奖励相应单位。以下情况不予奖励:

1)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我县有关单位给予奖励的资金;

2)上级下达的经费补助性质的资金;

3)以县、乡投入为主,上级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补助性质的资金。

2.普惠性无偿资金。根据各县市资金争取情况,计算全市资金争取平均数,对高于平均数的部分,按资金额的1%一次性奖励相应单位。

如因不认真研究国家相关政策、不积极履行争资职责,或因争取资金材料不齐全、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跟踪不及时到位等原因,造成应该争取而未争取到位的项目资金,视项目情况扣拨单位经费。

五、奖励程序

(一)申报。各乡镇、各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财政局上报本单位上年度争取上级资金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资金申报文件、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以及相应的政策规定、情况说明等。同一项目资金,由几个单位共同争取完成的,由牵头部门或下达资金的发文机关负责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二)审核。县财政局牵头,协调发改委、审计局等有关单位联合对各单位的申请和依据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受奖单位、奖励资金额度的初步意见,并确定奖励方案,经县纪委监委审核把关后上报县政府。

(三)确定。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奖励方案,将奖励资金纳入被奖励部门当年财政预算。

六、资金认定

(一)由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奖励范围,依据“谁争取、谁主管、谁使用”的原则,对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性质及额度进行认定。

(二)争取政策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按当年新增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以当年实际下达资金指标为依据;其他部门直接下达的资金以实际到款凭证为依据;争取政策性资金以国家和省、市发改委、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批准计划文件到位证明为依据。

(三)多个部门一并争取到的资金,参照资金下达文件部门顺序,经各部门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配合部门有1个的,奖励资金按牵头单位与配合部门6∶4的比例分别计算;配合单位有2个以上的,奖励资金按牵头单位与配合部门5:5的比例分别计算,配合部门资金按比例计算后平均分配,不重复考核奖励。对于资金未通过财政部门拨付的不予认定。

七、奖励监督

争取资金奖励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在考核、奖励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受奖资格,追回奖金,并在全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委监委部门严肃查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