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办法(试行)》《延津县河(湖)长制工作县级考核办法》的通知 延政〔2019〕8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5-17 11:49:50 浏览量:17832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县直有关单位:

《延津县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办法(试行)》《延津县河(湖)长制工作县级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2月18日

 

 


延津县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办法

(试行)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河(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河长制相关职责

 

第一条 全面建立县级、乡级、村级三级河长体系。设置县级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河长制办公室)。

河长的具体设立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河长调整、变更情况及时公示。

第二条 县级总河长职责。

县级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全县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河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召集主持县级总河长会议。

第三条 县级副总河长职责。

协助县级总河长工作,受县级总河长委托召集主持县级总河长会议,组织、协调、督察、监督、调度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河长职责。

(一)县级河长是其责任河湖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责任河湖的治理、管理、保护负责,履行指导、协调、督察、巡查、监督、调度等职责。

(二)负责组织其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的实施,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推进完成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坏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及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执法监管等重点任务。协调解决河湖治理、管理、保护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组织对其责任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围垦河湖、非法采砂、破坏河湖工程设施、违法取水排污、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四)负责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五)负责落实其责任河湖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六)负责督察、指导下一级河长、相关责任主体和有关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履行职责。

(七)全面掌握其责任河湖基本情况,负责对其责任河湖开展巡查,巡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县级责任单位职责。

(一)履行《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延办文〔2017〕30号)中规定的职责。

(二)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会议、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

(三)配合县河长办做好相关工作。

(四)组织报送本部门河长制相关工作信息。

第六条 县河长办职责。

(一)落实市河长办交办的任务。

(二)负责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会议决策部署。落实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交办的事项。

(三)组织编写“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

(四)拟定河长制工作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组织编制河长制工作手册、河长工作清单和年度任务。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并对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的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五)承办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会议、联席会议等会务工作。

(六)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对县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以及各乡(镇)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七条 县级责任单位联络员职责。

(一) 负责联络、协调、反馈涉及本部门河长制各项工作。

(二) 负责落实县级河长办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

(三) 负责本部门河长制工作信息收集、整理、报送。

第八条 县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方案,协调和督促解决方案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本级治水工作部门责任清单,推动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县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河一次。

第九条 乡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等措施,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乡级河长每周至少巡河一次。

第十条 村级河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具体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等措施,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村级河长每四天至少巡河一次。

鼓励村级河长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水域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级河长签订协议书,明确村级河长的具体职责、经费保障以及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本规定明确的村级河长职责应当在协议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章  河长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及县级成立的督导组对各乡(镇)河湖管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对相应乡(镇)、单位进行财政扣款:

(一)在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河(湖)发现一处非法排污口,市级以上督导组发现扣减相应乡(镇)财力50万元;县级督导组发现扣减相应乡(镇)财力5万元。

(二)在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河(湖)发现一处非法采砂点,市级以上督导组发现扣减相应乡(镇)财力20万元;县级督导组发现扣减相应乡(镇)财力2万元。

(三)在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河(湖)发现一处非法弃置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渣土、农业生产废弃物的,市级以上督导组发现扣减相应乡(镇)财力10万元,县级督导组发现扣减相应乡(镇)财力1万元。

(四)在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水面发现一处垃圾、杂草、枯烂树枝、藻类等杂物的,市级以上督导组发现扣减相应乡(镇)财力2万元,县级督导组发现扣减相应乡(镇)财力2000元。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由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的水域,县级以上督导组发现扣减相关管理部门财力2万元,县级督导组发现扣减相关管理部门财力2000元。

(五)在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河(湖)岸坡发现一处临时厕所、废弃棚屋、摊点、房屋等违法违章建筑的,市级以上督导组发现扣减相应乡(镇)财力10万元,县级督导组发现扣减相应乡(镇)财力1万元。

(六)在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河(湖)发现一处畜禽养殖污染排泄物入河、湖以及河道、湖泊非法水产养殖的,市级以上督导组发现扣减相应乡(镇)财力10万元,县级督导组发现扣减相应乡(镇)财力1万元。

第十二条 实行约谈制度。一个季度内对以上违规违法事件发现3起以下(含3起)的,由县政府约谈相关乡级责任河(湖)长;一个季度内对以上违规违法事件发现3起以上或经监测河流、湖泊水质达不到规划水质类别的,由县政府约谈乡(镇)政府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监管不到位、日常巡查不到位、整治措施不到位,导致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管理秩序混乱的,县政府将视情况对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各乡(镇)发生的违反河道、湖泊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县级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所扣减财力全部用于推进河(湖)长制工作。

第十六条 县政府成立专门督导组,由科级干部带队,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乡(镇)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发现的问题要摄(照)像留存,及时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报告。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督导发现问题情况向县政府提交扣款申请,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给予扣款。同时,下发问题整改通知书,责成责任部门、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加倍扣款。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津县河(湖)长制工作县级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及各级河长履职尽责,结合河长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总河长是全县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对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分级分段负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总河长(或县副总河长)对乡级总河长、县级河长对相应河湖乡级河长的考核;县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国有林场,县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责任单位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采取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工作围绕河长制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工作成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整改落实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激励问责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被考核对象不同,考核工作分为对乡级总河长的考核、对乡(镇)政府的考核、对县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责任单位的考核、对乡级河长的考核。

(一)对乡级总河长的考核。由县总河长(或县副总河长)进行考核,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县委组织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二)对乡(镇)政府的考核。由县总河长(或县副总河长)进行考核,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有关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牵头,组成若干考核工作组分工实施考核。

(三)对县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责任单位的考核。由县总河长(或县副总河长)进行考核,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有关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牵头,组成若干考核工作组分工实施考核。

(四)对乡级河长的考核。由县级河长对相应河湖涉及的乡级河长进行考核,县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考核工作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最终形成年度综合考核成绩。通过考核工作机制的运用,形成河长制工作“月巡河、季考评、年总结”的良性循环。

(一)日常考核。每季度至少考评一次,可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及重点工作加密考核。

(二)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份。具体时间安排为:12月5日前,被考核乡级河长、乡(镇)政府和县级责任单位将自查自评报告报送县河长办;12月15日前,各考核实施主体、考核工作组完成对乡级河长、乡(镇)政府和县级责任单位的现场考核和社会评议并向县河长办提交年度考核报告。

(三)年度综合考核。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日常考核得分均值×60%+年度考核得分×40%。12月20日前,各考核工作组按照公式权重计算综合得分,形成年度综合考核报告,并及时提交至县河长办。12月25日前,县河长办完成考核汇总报告,按程序上报。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对乡级总河长的考核。主要包括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察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等。

(二)对乡(镇)政府的考核。主要包括河长制体制机制建设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河长制六项主要任务开展情况;相关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督察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省、市、县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等。

(三)对县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责任单位的考核。主要包括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牵头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等。

(四)对乡级河长的考核。主要包括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县级重要河湖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察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  考核评分

(一)对乡级总河长、乡级河长的考核。级总河长和乡级河长的考核,分别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县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根据年度任务分工和工作重点,参考河长制制度落实情况(30分)、河长履职情况(30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30分)、日常工作配合度评价(10分)标准,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计分方法等细则,并负责考核评分。

(二)对乡(镇)政府、县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责任单位的考核。县河长办负责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分值分解、评分标准、计分方法等,各考核工作组的组建及考核分工。各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程序具体开展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结果评定

(一)对乡级总河长、乡级河长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其中,对乡级河长的考核评定等次为合格及以下的,对其所在县乡级总河长的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对乡(镇)政府、县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责任单位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县河长办每年视情况具体制定对乡(镇)政府、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实施细则,经县总河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日常考核。被考核对象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整理汇总。考核具体实施主体根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二)年终考核。

1.自查自评

各乡级总河长、乡级河长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的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报相应的考核实施主体;

各乡(镇)和县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责任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和细则全面进行总结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2.现场考核

对乡级总河长、乡级河长的考核由考核实施主体采取现场抽查的方式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县级考核工作组进驻各乡(镇)和县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责任单位,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方式进行考核。

3.社会评议

各考核实施主体、考核工作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对各乡(镇)河长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以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考核评议,评议分值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三)综合评定。

各考核实施主体、考核工作组根据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结合各乡(镇)在河长制工作中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督导执法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形成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以书面报告报县河长办汇总。

(四)汇总上报。

县河长办根据各考核实施主体、考核工作组报告的考核成绩,形成汇总报告,按程序报副总河长、常务副总河长、第一副总河长、总河长、第一总河长审定。

第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涉河湖范围内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供水安全;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情节严重的;

(四)干预、伪造考核数据、资料,人为干扰考核工作的;

(五)纪检(监察)、审计等发现违法问题,情况严重的。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按照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规定范围内通报,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四条  对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靠后的,由县总河长、县级河长约谈有关责任人,县河长制办公室下达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落实不力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县总河长(或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被考核对象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县河长办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考核工作进行审批报备工作。

 

附件:1.县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名录

      2.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名录

      3.县河长制办公室责任单位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