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延政〔2019〕71号(失效)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5-17 11:56:33 浏览量:20588 字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延津县全域内开展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范围

延津县行政区全部区域。

二、禁售禁燃内容

禁售禁燃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售禁燃要求

(一)禁售禁燃烟花爆竹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依法管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要全面加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要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维护人居环境。

(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延政〔2019〕2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2019年12月9日

政策解读: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docx


注:根据《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21 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延政〔2022〕60号),该文件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