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全国绿色食品原料(小麦)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2019〕24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5-17 15:37:09 浏览量:23935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延津县全国绿色食品原料(小麦)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30日

 

 

 

延津县全国绿色食品原料(小麦)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根据《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津县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延津县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基地办),负责制定绿色食品生产规划和技术规程,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协助服务体系进行生产资料统一供应,协调龙头企业进行统一订单收购,领导管理基地乡(镇)基地办,监督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的实施。

第三条  基地办配备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根据需要配备若干名办事人员,承担日常管理和专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必须接受有关绿色食品知识的培训,熟悉掌握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和标准。

第五条  直接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的人员,应接受绿色食品有关知识的培训,以保证自觉地接受技术指导,按要求生产绿色食品产品。

第六条  绿色食品基地所在地的各乡(镇)基地办设立绿色食品基地监督员,负责本地区基地条件的认证、技术培训和考核监督。监督员必须具有从事上述工作的能力,能熟练、公证地对基地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   基地生产管理

第七条  制定绿色食品小麦生产技术规程。

第八条  基地范围内的绿色食品生产地块应明确区分并绘出示意图,由专管机构统一予以编号。

第九条 基地生产者在绿色食品生产前,应按作物种类向乡(镇)基地办提交栽培计划。包括下例项目:

1. 生产地块的编号及所在地

2. 作物名称、品种及规模

3. 栽培期

4. 计划使用生产资料(农药、肥料等)

5. 计划产量和销售量

6. 预定收获期及次数

第十条  基地生产者要建立田间生产管理档案,收获结束后,尽快将档案提交给乡(镇)基地办。田间生产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1. 生产地块编号及所在地

2. 作物名称、品种及栽培面积

3. 播种或定植时间

4. 生产过程中土壤耕作、施肥等使用的农资名称、用量及使用时间

5. 为防除病虫害和杂草、控制植物生育,使用的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名称、用量及使用时间

6. 每次收获日期和产量

第四章   基地绿色食品销售、收购和贮存管理

第十一条  产品应由龙头企业统一收购。收购者要作如下记录:

1. 产品名称、品种

2. 地块号、种植面积

3. 交售时间、数量

4. 交售人或单位

5. 收购经手人

第十二条  绿色食品产品贮存与非绿色食品分开,不同种类、品种分别贮放,并作管理记录:

1. 贮存库号及所在地

2. 入库种类、品种、来源、时间和数量

3. 出库时间、数量及去向

4. 防虫、鼠措施,使用农药时间、名称和数量

第五章   基地生产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基地要加强对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的管理,实行统一购置和供应。

第十四条  农药、肥料应设立专门贮藏库,并作记录。

第十五条  基地生产者要接受专管机构及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基地生产者负责填写绿色食品的各项记录,签名并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记录内容进行检查、核实,发现不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时,要督促改正,以保证质量;不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基地生产者的资格,并追究监督员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