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水利局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12-04 19:35:02 浏览量:4873 字号:

延办文〔2019〕13号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津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骨干企业,各人民团体:

《延津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0


延津县水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9号),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延津县水利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水利局应切实加强全县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县和跨乡镇(街道)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河道、湖泊、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省级、市级下达的和县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省级、市级下达的和县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重要河道、湖泊健康评估,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有关用水、节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指导水文工作。负责全县水文行业监督管理和水文水资源监测。对河道、湖泊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及滩地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街道)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调度工作,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并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九)负责南水北调延津段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县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政策;负责南水北调延津段运行管理与后续工程建设的行政监督;拟订南水北调受水区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水量调度计划;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费征缴、管理和使用。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全县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指导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及小水电代燃料。

(十二)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政策,编制移民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移民搬迁、安置验收、监督评估和后期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负责监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

(十三)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并处理跨乡镇(街道)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和稽察工作。

(十四)开展全县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县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对外合作交流。

(十五)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我县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自然灾害防救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生态环境分局协商一致。

3.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4.节水型城市创建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节水型城市创建的统一组织实施,负责县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负责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自备水管理;参与城市节水统计、节水“三同时”管理、特种行业用水计量征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节水型城市创建配合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开展城市节水宣传周及日常节水宣传、海绵城市建设、节水“三同时”管理、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特种行业用水计量征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管控等工作;协助做好对供水、用水单位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城市节水统计、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型小区创建、城市水环境质量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制度,负责指导节水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节水型城市建设的工业节水,节水型企业创建;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业节水工作的要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制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积加价制度与标准,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境生态节水,做好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第五条  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及意识形态等工作。

(二)人事计财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拟订全县和跨乡(镇)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拟订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指导协调实施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统筹治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资金和南水北调财务管理工作;组织提出县级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信贷的建议。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管理股。拟订全县水利法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行政许可、依法行政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全县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承担水事纠纷协调工作;组织指导普法教育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用水总量控制等制度,负责水资源有偿使用、水权制度建设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水系连通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负责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水文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文发展规划规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河道、湖泊、水库和地下水水位、泥沙等水文要素监测,组织编制水资源公报、信息和情报预报;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和制度,承担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承担节约用水考核有关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并监督实施,负责县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综合业务股。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负责指导水闸等重要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稽察、监督评估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管理工作;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改造与管理,负责引黄灌溉工程管理,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指导水利扶贫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负责全县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水利物资储备与管理,负责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负责水域及其岸线、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河道、湖泊及河口、滩地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组织开展堤防、水闸安全监测、鉴定及注册登记工作。负责全县在建和拟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组织实施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指导编制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承担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协调落实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南水北调延津段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有关工作;负责南水北调延津段工程运行管理与后续工程建设的行政监督;拟订南水北调受水区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并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费征缴、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拟订有关工作计划、政策、制度等;负责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等;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和重点事项;负责河道采砂规划审批和计划的编制,监督管理全县河道采砂工作,牵头负责监督指导非季节性河流的采砂管理及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等相关工作;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第七条  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