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政银担”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12-10 08:15:52 浏览量:2921 字号:

一、方案出台及背景

根据财农(2015)21号文财政部、农业部、银临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151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延津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9日与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战略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3年,并于2020年11月2日续签了战略合作协议,2018年11月有9日县政府经研究决定授权延津县农林畜牧局履行县政府与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政银担”联动支农合作业务》,2018年11月8日印发了延津县“政银担”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18年11月13日向县财政申请了200万元的风险补偿基金转入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帐户。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县财政出资200万元设立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通过与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加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撬动合作银行按风险金10倍放大的贷款投放规模,满足区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按照《“政银担”联动支农合作协议》有关规定,省农信担保公司收取每年不超过2%的担保费,贷款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每年不超过8%(包括农信担保每年2%)。如贷款主体的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对其不能归还的本息及相关费用,县政府承担40%的补偿责任,剩余的60%由省农信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依照协议的有关约定比例承担相应补偿或代偿责任。

(二)建立不良贷款处置机制。当贷款主体出现违约时,合作银行向省农信担保公司出具《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县政府承担部分,由省农信担保公司从风险金专户转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并向县政府出具《资金扣划告知函》,省农信担保公司承担部分直接转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补偿或代偿后,由合作银行或省农信担保公司主要负责向违约的借款主体进行追偿,其他各方应给予积极协助。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各自的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具体实施方式按照各方协商一致的方案进行。

三、方法步骤与程序

(一)项目推荐与申报。

1.重点支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市场前景好、带动农户能力强、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农业企业。

2.贷款用途。

1)粮食生产经营。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

2)粮食加工及流通;

3)非粮重要特色农产品的种养、加工及流通;

4)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5)粮经饲统筹、农牧渔林结合、种养加一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

6)其他农业项目。

3.贷款限额。合作银行或担保公司通过自己的专业评估机构、借贷或担保双方协商自行评估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等方式,公正、公平、客观确定抵押担保物的价值,综合考虑贷款或反担保人的资产变现难易程度、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贷款抵押率或反担保率,贷款担保及授信额度单户掌握在300万元以下,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及授信额度单户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4.申报程序。拟进行融资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认真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融资申报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贷款融资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报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融资项目推荐委员会(县农林畜牧局)。

(二)项目调查。县农林畜牧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对拟贷款融资项目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调查,核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业主的诚信度、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证照手续情况、融资需求情况。调查完毕形成初步结论,要报至项目推荐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项目公示。建立项目公示制度。项目推荐委员会牵头单位要对调查后拟推荐的贷款融资项目,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或专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大众监督,引导、培育借款主体的诚信意识。

(四)项目集体评审。项目推荐委员会要定期召开评审会,听取融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填写《项目评审会投票表》进行集体表决,实行制度默认,形成一致意见。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要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业务推荐确认表》,分别推荐至省农信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贷款。

(五)贷款担保。

1.创新抵(质)押或反担保措施。逐步扩大抵(质)押和反担保范围,贷款人融资额度小于或等于50万元时,省农信担保公司见贷即保;当额度大于50万元时,应当向合作银行或省农信担保公司提供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新农主体法人互保,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它资产(如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交通运输工具、农业机械、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农村流转土地及附属物预期受益等)作为抵(质)押或反担保。当地政府评审通过后即保。

2.严格担保流程。省农信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对推荐的项目根据规定标准予以审核,落实抵押、担保或反担保措施后,进行贷款发放。合作银行和省农信担保公司分别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业务备案表》报当地政府进行备案。贷(保)后管理由合作银行主导,县政府、省农信担保公司配合。贷款正常结清后,合作银行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政府和省农信担保公司分别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原文地址:https://www.yanjin.gov.cn/newsinfo/15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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