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类项目试行承诺制施工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12-28 16:15:04 浏览量:2154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延津县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类项目实行承诺制施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的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类项目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高不超5米;使用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备案类项目;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环境敏感区、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军事设施、永久性保护生态区、轨道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二、实施方式

本通知所称的实行承诺制施工,即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工程施工涉及的相关内容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公布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以书面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失诺后果,审批部门同意建设单位直接进行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方式。

三、审批部门

延津县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类项目实行承诺制施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实施。

四、实施内容

(一)建设单位登录延津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选择“社会投资类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填报《施工许可申请表》,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栏上传《延津县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类项目承诺制施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

(二)符合承诺制施工实施范围的,审批部门即时作出准予开工的决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发送给建设单位。

(三)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各方建设主体应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求。审批部门在作出施工许可决定3个月内组织对建设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联合检查(承诺属实的,只进行1次联合检查)。

(四)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作出撤销决定的,已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无效,原项目依法处理后,补办相关建设手续,建设单位2年内不再适用延津县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类项目实行承诺制施工范围。

(五)不再强制要求工程外部监理,建设单位可聘请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者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实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六)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再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作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签订《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见附件2)。

(七)实行联合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登录延津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选择“社会投资类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填报《竣工验收阶段申请表》,准备相关竣工材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进行联合验收,相关人员签署验收意见,根据联合验收意见,直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

1. 延津县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类项目承诺制施工告知承诺书

       2. 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2020 年7月10日

 

 

 

 

 

 

 

 

 

 

 

 

 

附件1

延津县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类项目承诺制施工告知承诺书

 

(提示:承诺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需承诺的事项,在“□”处填写“√”,如漏填或未如实填写的一经发现,将视为申报资料不完整,将不予受理或审批不通过。建设单位(或承诺人)的信用评价未上黑名单的,适用本告知承诺方式)

 

     (行政主管部门):

本公司(单位)郑重承诺本次申请的     (工程名称),为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类项目,我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检查,现如实填写项目信息,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工程基本信息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二、告知承诺事项

(一)□该项目已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二)□该项目建设资金已到位,金额为  万元;

(三)□该项目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四)□我单位(公司)所提供的材料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五)□若有违反承诺的情况,我单位(公司)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

(六)□对提供的以下资料,承诺真实无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

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5.施工合同;

6.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7.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花名册、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及方案、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律责任告知

承诺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如上述承诺内容不属实或承诺人未按时履行承诺,行政许可机关将责令承诺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继续施工,同时终止质量和安全监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依法撤销已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直至纳入信用“黑名单”,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承诺人承担。承诺人以后在本县范围内的施工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承诺的审批方式。

 

 

            建设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行政主管部门):

我公司(单位)                    (工程名称),已由             (设计单位名称)编制完成了施工图设计文件。该项目符合《延津县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类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范围,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现对施工图设计质量做出如下承诺:

一、建设单位

(一)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二)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三)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违法变更施工图设计;

如违反承诺,我单位自愿停工整改,并承担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内因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二、设计单位

(一)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无违反强制性标准;

(三)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达到国家颁布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设计质量符合要求,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如违反承诺,我单位自愿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设计单位名称:(盖章)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设计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