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首次登记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12-30 16:07:11 浏览量:253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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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申报材料

收费

标准

承诺

时限

材料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不动产登记

抵押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申请人

提交

1.登记费住宅80/件,非住宅550/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0.5

工作日

 

抵押权登记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抵押权登记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申请人

提交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抵押权登记

4.已备案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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