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环罚决字〔2021〕第179号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 发布时间:2022-02-08 11:24:47 浏览量:3243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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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延津县东屯镇小王庄村828号

法定代表人:姚佩楠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水泥制品项目未批先建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年产13万吨水泥制品项目,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总投资额为100万元,地址位于延津县东屯镇小王庄村828号。2021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13万吨水泥制品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投入建设。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环罚先告字【2021】第17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1、报告表,裁量等级1;2、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裁量等级5;3、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4、3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5、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三万四千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延津县环境保护局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1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