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政银担”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3-02 11:02:12 浏览量:29384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延津县“政银担”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8118


延津县“政银担”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融资贷款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构建“五位一体”支持模式、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豫财农2016189号)精神,根据县政府与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信担保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省农信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的《“政银担”联动支农合作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动力,切实解决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坚持依法依规、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创新财政支农机制,引导撬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盘活农村资源、资产、资金,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县财政出资200万元设立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通过与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加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撬动合作银行按风险金10倍放大的贷款投放规模,满足区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按照《“政银担”联动支农合作协议》有关规定,省农信担保公司收取每年不超过2%的担保费,贷款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每年不超过8%(包括农信担保每年2%)。如贷款主体的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对其不能归还的本息及相关费用,县政府承担40%的补偿责任,剩余的60%由省农信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依照协议的有关约定比例承担相应补偿或代偿责任。

(二)建立不良贷款处置机制。当贷款主体出现违约时,合作银行向省农信担保公司出具《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县政府承担部分,由省农信担保公司从风险金专户转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并向县政府出具《资金扣划告知函》,省农信担保公司承担部分直接转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补偿或代偿后,由合作银行或省农信担保公司主要负责向违约的借款主体进行追偿,其他各方应给予积极协助。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各自的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具体实施方式按照各方协商一致的方案进行。

三、方法步骤与程序

(一)项目推荐与申报。

1.重点支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市场前景好、带动农户能力强、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农业企业。

2.贷款用途。

1)粮食生产经营。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

2)粮食加工及流通;

3)非粮重要特色农产品的种养、加工及流通;

4)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5)粮经饲统筹、农牧渔林结合、种养加一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

6)其他农业项目。

3.贷款限额。合作银行或担保公司通过自己的专业评估机构、借贷或担保双方协商自行评估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等方式,公正、公平、客观确定抵押担保物的价值,综合考虑贷款或反担保人的资产变现难易程度、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贷款抵押率或反担保率,贷款担保及授信额度单户掌握在300万元以下,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及授信额度单户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4.申报程序。拟进行融资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认真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融资申报表》(详见附件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贷款融资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报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融资项目推荐委员会(县农林畜牧局)。

(二)项目调查。县农林畜牧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对拟贷款融资项目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调查,核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业主的诚信度、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证照手续情况、融资需求情况。调查完毕形成初步结论,要报至项目推荐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项目公示。建立项目公示制度。项目推荐委员会牵头单位要对调查后拟推荐的贷款融资项目,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或专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大众监督,引导、培育借款主体的诚信意识。

(四)项目集体评审。项目推荐委员会要定期召开评审会,听取融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填写《项目评审会投票表》进行集体表决,实行制度默认,形成一致意见。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要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业务推荐确认表》,分别推荐至省农信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贷款。

(五)贷款担保。

1.创新抵(质)押或反担保措施。逐步扩大抵(质)押和反担保范围,贷款人融资额度小于或等于50万元时,省农信担保公司见贷即保;当额度大于50万元时,应当向合作银行或省农信担保公司提供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新农主体法人互保,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它资产(如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交通运输工具、农业机械、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农村流转土地及附属物预期受益等)作为抵(质)押或反担保。当地政府评审通过后即保。

2.严格担保流程。省农信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对推荐的项目根据规定标准予以审核,落实抵押、担保或反担保措施后,进行贷款发放。合作银行和省农信担保公司分别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业务备案表》报当地政府进行备案。贷(保)后管理由合作银行主导,县政府、省农信担保公司配合。贷款正常结清后,合作银行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政府和省农信担保公司分别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级层面成立“政银担”支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详见附件2),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政策研究,强化工作措施,推动工作开展。

(二)加强各级、各部门间协同配合。构建县乡村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网络。逐步建立县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补助制度和办法,逐步完善支持县农村农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  

县政府金融办:指导开展“政银担”联动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农林畜牧局:负责组织、协调、推动、管理全县“政银担”涉农产业融资的工作开展及风险补偿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建立项目库,进行项目推荐,项目初步审核等项目管理工作;明确专职专责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员,保障必要工作条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和周转金的筹集和拨付;负责工作经费保障,对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人民法院:负责“政银担”贷款追偿工作中立案、审判、执行,出台专门的决定、办法等制度保障,加大对借款人的贷款清收力度。县司法、公证参与共同推动建立“政银担”债权追偿快速处理机制。

县工商局:指导相关部门将不良贷款企业和个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按规定协助办理相关工作。

省农信担保和合作银行按相关法律法规和银保监部门的要求对借款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省农信担保按月向县“政银担”联动支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农业经营主题融资业务备案表,合作银行应按季度向省农信担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贷后检查报告,三方可视情况对推荐项目进行抽查。

(三)强化宣传引导。由县农林畜牧局牵头,县政府金融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和各乡(镇)密切配合,运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银担”等联动支农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农村产业兴旺,助推脱贫攻坚。

(四)强化监督问责。县纪委监察委、农林畜牧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大对该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骗取、套取支农资金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处理。

 

 

 

 

 

附件1

延津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融资申报表

 

贷款申请人: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结果

1

经营内容是否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和我县农业发展规划

 

2

是否对我县农村经济和农民致富有带动作用

 

3

是否符合“公司类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须实际运营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设施装备;其他农业经营主体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条件

 

4

是否符合“贷款对象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

现有材料是否已反应贷款人经营情况

 

6

银行审批结果是否基本合理(银行推荐项目)

 

评审日期:         

附件2

 

延津县构建“政银担”支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于志杰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乃春  副县长

    员: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融办主任

                麻彦伟  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

                     李占先  县农林畜牧局局长

                     王明彬  县财政局局长

                     刘庆林  县委农办主任

                     班广良  县水利局局长

                     周海军  县农机局局长

                    吕     县司法局局长

                   王秉钺  县人行行长

                   韩彦岭  县邮储银行行长

                   马金录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     县农投公司副总经理

                   周     县粮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林畜牧局,县政府指定农林畜牧局为推荐单位(被授权单位)。由李占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麻彦伟同志、王明彬同志、李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与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掌握工作进度等情况,协调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协助金融机构对到期贷款的催收和贷款损失的审核工作,定期和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解读文件:《延津县“政银担”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