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延环审[2022]9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关于《河南省泉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量3000吨宠物饲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3-03 16:32:41 浏览量:2930 字号:

河南省泉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瑞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涂成奇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省泉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量3000吨宠物饲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破碎、混合搅拌、膨化烘干、称量包装过程产生的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均符合《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有组织10mg/m3;无组织0.5mg/m3)的要求;破碎、负压分解产生的废气经过冷凝除臭塔处理后,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要求;锅炉烟气安装低氮燃烧器,烟气由1根8m排气筒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颗粒物5mg/m3、SO2 10mg/m3、 NOx30mg/m3)的要求。

2、废水:生活废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入厂区化粪池,最后与处理后生活废水一同排入延津县第一污水处理厂。设备清洗用水和废气冷凝后废液经厂区小型污水处理站(油水分离机+SBR)处理后排入延津县第一污水处理厂。

3、噪声:设备噪音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一般固废应暂存于专门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小10m2);危险废物应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不小于10m2),储存区的地面应防渗,储存区要防风、防晒、防雨;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禁止外购地沟油、废油之类重新加工,禁止销售非饲料类产品。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