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津县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延津县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2-03-10 11:29:57 浏览量:3833 字号:

县各医疗机构:

现将《延津县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延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延津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28日  


延津县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工作方案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新环〔2021〕11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执政理念,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不断提升污水治理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阻隔病毒病菌粪污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尚未配置污水处理设施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医疗机构,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2022年11月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含疫情防控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完成建设改造任务;2024年11月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完成建设改造任务。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开展排查。医疗机构是医疗污水处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据有关法律规范以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情况自查。重点对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工艺、污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及达标排放、污泥与恶臭处置等情况,进行系统排查(排查重点详见附件3),切实掌握存在问题,认真填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登记表(附件2)、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情况自查表(附件4)、污水处理问题清单(附件5)。2022年1月20日前,传染病医疗机构(含定点医院)、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完成自查;2023年3月20日前,其他医疗机构完成自查。

县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县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逐一开展现场检查核查。现场检查核查后建立“一院一档”信息台账,修订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登记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情况自查表、污水处理问题清单。2022年2月20日前,完成传染病医疗机构(含定点医院)、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现场检查核查;2023年6月20日前,完成其他医疗机构现场检查核查。

(二)推动问题整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医疗机构根据自查情况,以及卫生健康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及《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制定整改方案(编制提纲参考附件6,整改措施及相关要求参考附件3),并上报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整改方案中的各项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倒排工期,加快推动,限期完成。传染病医疗机构(含定点医院)、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022年3月20日前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及上报,2022年10月20日前完成整改和自行验收。其他医疗机构,2024年3月20日前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及上报,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整改和自行验收。

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附件7),适时开展现场督查督办,督促医疗机构按期完成整改。2022年11月20日前,完成传染病医疗机构(含定点医院)、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整改落实情况的现场核查及问题整改。2024年11月20日前,完成其他医疗机构现场核查及问题整改。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投运前,医疗机构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等设施,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三)强化日常管理。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整改情况跟踪问效,严防反弹,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整改成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其对总余氯等指标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县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

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健全污水处理管理责任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组建既熟悉政策要求又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专业队伍,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化运行水平,减少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污水的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本机构重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安排部署,关键环节要亲自协调推动。我县成立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工作专班,负责方案制定、督查督办、信息调度等工作。

(二)强化职责落实。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工作,明确专人负责问题排查和整改,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消毒,以及问题排查整改和防疫执法监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筹措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 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的要求,在医疗机构自我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和督查核查、整改核实过程中,切实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存在的困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基础建设项目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三)强化督察督办。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各医疗机构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抽查,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部署不到位,问题排查不认真、整改推动不力,甚至未能按时完成排查整改任务的,将视情采取通报批评、约谈或提请有关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等措施,强力推动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维情况的排查整改。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托现有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排查,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

(四)强化信息报送。2022年4月15日前,传染病医疗机构(含定点医院)、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向县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报送本机构污水处理登记表、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2024年4月15日前,其他医疗机构(不含20张病床以下)向县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报送污水处理登记表、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自2022年起,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相关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