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排放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4-25 17:26:13 浏览量:5588 字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延津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该《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制定背景

  随着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不断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已成为影响我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1)》显示,我国非道路移动机械氮氧化物排放量接近于机动车排放量。因此,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消除城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对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城市品质与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2021年9月,省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要求各地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管控要求,将辖区内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纳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范围。

  二、《通告》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 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延津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为:南至延原边界,东至延封边界,北至文岩故道,西至文定渠(王魏庄—通郭村),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区、北区)。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产生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9〕100号)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利、自然资源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进行严格管控,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禁止销售、使用普通柴油。

如施工需要非移车辆须到建局备案后方可进场。


原文地址:https://www.yanjin.gov.cn/newsinfo/159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