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6环罚决字〔2022〕3号
来源:延津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06 17:17:58 浏览量:337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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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胙城乡胙城村迎宾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贵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6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2022年6月2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折袋工序正在生产,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生产产品所用原材料照片,生产设备照片,产成品照片,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截屏,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2022年6月29日,我局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5.违法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

首要裁量因素即违法事实,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代入公式: 0 + ( 50000 - 0 ) x [ 1/ 5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10000。

最终裁量金额:10000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7012房间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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