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的监管制度
来源: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2-12-02 14:56:14 浏览量:3247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和相关自然人等文化和旅游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

第三条 文广旅领域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局属各单位、股室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信息提供部门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行政相对人在文化和旅游领域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视情节分类推送到“信用河南”、“信用中国”。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分级和认定

第五条 文广旅执法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县文广旅局文化和旅游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良;B级为一般失信;C级为严重失信。

第六条 文广旅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级信用优良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县文广旅局发布的“红名单”条件。

(二)B级一般失信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一年内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累计次数10次(不含)以内的;

2.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3次(不含)以内,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一年内违反许可承诺书5次(不含)以内的;

(三)C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一年内超出(二)项三条内容处理违法行为次数;

2.严重暴力抗法、拒不执行的;

第七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同时包括多个不同种类和幅度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八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失信严重程度。

 

第三章  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文表彰;

(二)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检查;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二)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引导管理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2.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信用告知和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文广旅领域形成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部门均要以书面的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三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通过信用加分及参加文化和旅游志愿活动等方式修复。

第十四条  建立信用救济机制,对列入文化和旅游领域B、C级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在其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改正后,经书面申请、作出信用承诺,并参加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的,信用可修复。

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将调查核实的结论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文广旅局法制股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延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