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726执960号裁定,要求将河南省龙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金隆花园聚福苑2号楼2103商铺,转移至王凤丽(410702197012280521)名下。因河南省龙山置业有限公司不予配合,无法收回其 “豫(2018)延津县不动产权第0001627号”不动产权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该不动产权证予以作废。
公告单位:延津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