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6环罚决字〔2023〕4 号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发布时间:2023-03-31 16:34:02 浏览量:2692 字号:

单位名称:新乡市迎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65WJF87

地址:东屯镇小王庄村828号

法人代表(负责人):姚佩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新乡市迎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年产13万吨水泥制品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执法人员现场指出要求你单位立即整改,3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仍未办理排污登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截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书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23: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未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为3;

2、项目建设地点的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项目建设情况的判定标准: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裁量等级为1;

4、企业规模的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的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6.违法持续时间的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为1;7、是否配合检查的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 ;处罚金额(X):(10000元 ),代入公式:10000 = 0 + ( 50000 - 0) x [ (3 / 5)² +(1²+1²+1²+1²+1²+1²)/5²x 6]x 50% ,最终裁量金额:10000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罚款壹万元;

2. 责令你单位5个工作日完成填报排污信息。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缴纳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七楼7012房间。款项缴清后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 3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