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延津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名录库建库工作的通知
来源:延津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4-11 08:00:32 浏览量:7650 字号:

各测绘资质单位: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我县工程建设领域涉及行政审批相关的测绘技术服务工作,根据延津县自然资源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延津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延自然资〔2021〕229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开展延津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建库工作,现将建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延津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测绘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单位,专业范围应当包含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其中工程测量应当具有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专业子项,不动产测绘应当具有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专业子项;

2)具有与从事联合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从事联合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禁止纳入名录库,不得参与所有联合测绘项目。

二、申报材料

(一)《延津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申请表》;

(二)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拟参与联合测绘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名册及3个月的社保缴纳信息查询单、岗位和相关的仪器设备等信息;

(四)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保密证明材料;

(五)主要测绘业务业绩及证明;

(六)诚信承诺书。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测绘单位,向延津县自然资源提交《延津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壹份)和电子版,申请注册。

(二)核实。延津县自然资源应当在 7 个工作日

内核实测绘单位的申请注册信息。

(三)公示。经核实符合名录库入库条件的测绘单位延津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名录库对外公布。

 

附件:1.延津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申请表

2. 诚信承诺书

 

 

 

2023 4  7     


 

附件1

 

 

延津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

  申报单位: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承诺此次申报延津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的申请表信息及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申报单位:(公章)

1.本表一律用计算机打印。

2.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3.申报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代码;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代码。

5.通信地址必须详细填写。

6.联系电话包括所在地区的区号和电话号码。

7.机构性质根据本机构的实际填写“事业”或者“企业”。

8.测绘资质填写本服务机构拥有的测绘资质级别,证书编号填写测绘资质证书编号。

9.是否为合资企业,是合资企业填“是”,不是合资企业填“否”。

10.中方是否控股,不是合资企业填无,合资企业中方控股填“是”,合资企业外资控股填“否”,外商独资企业填“外商独资”。

 

联合测绘机构基本信息

申请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机构法人证书登记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机构性质


成立时间


测绘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是否为合资企业


中方是否控股














行政总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座机、手机)


驻延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座机、手机)


 

 

附件 2

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单位将承担的延津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工作任务,特承诺如下:

1.按照各项工作和技术文件的规定,以及工作合同的约定全面、保质、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2.按照本单位内部制定的质量保证制度,全面对各项成果进行检查,并保证符合各项规定。以检查的过程资料和结果为依据。

3.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均经我单位行政和技术总负责人审核签字。以行政和技术总负责人签字的审核意见为依据。未审核签字的,可按阶段合同金额的 10%扣除工作费用。

4.投入的仪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期间的仪器设备,因检验、检测不符合规定或者应检未检的,可按合同金额30%扣除工作费用。

5.我单位如果将承担的工作任务擅自转包给其他单位的,按合同金额的 50%赔偿业主的损失。

6.我单位如将测绘资质转借给其他单位,以我单位名义承担工作,除按合同金额的 100%赔偿业主的损失外,我单位将不再从事任何联合测绘任务。

7.不断提高本单位从事多测合一测绘人员的业务水平,接受自然资源局监督管理。若违反多测合一测绘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愿退出延津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名录库。

8.我单位从未搭车收费,如若搭车收费,自愿被移除名录库。

延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名库建库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