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来源:延津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7-13 18:00:31 浏览量:9081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延津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办法》已经2022年9月19日县政府十五届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津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延津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

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已经对有关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风险评估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合法合理,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应评必评、预测预防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未经评估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进行集体讨论决策。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有关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六)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风险评估主体应当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下列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

(一)合法合规方面,包括人民政府是否享有法定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前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是否已经完备等;

(二)统筹兼顾方面,包括是否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等;

(三)社会稳定方面,包括是否可能引发规模性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是否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等;

各类安全方面,包括是否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个人隐私,是否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等;

(五)生态环境方面,包括是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

(六)财政金融方面,包括是否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产生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等;

(七)舆情舆论方面,包括是否可能引发重大舆情、负面舆论、媒体炒作等;

(八)其他方面,包括是否可能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等。

第三章  评估主体和方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由风险评估主体组织实施,并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

风险评估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

第九条  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决策事项承办部门作为风险评估主体;决策事项对应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风险评估主体。

需要两级政府作出决策的,乡级府作为风险评估主体。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评估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风险评估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风险评估的第一责任人。

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开展风险评估,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主体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成立专门风险评估小组,明确风险评估目的、对象、内容、标准、步骤、方法和时限等;

(二)开展风险调查。采取公告公示、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问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全面了解决策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人民群众和相关方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媒体的态度;

(三)全面分析论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全面排查风险点和风险源,综合研判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

(四)确定风险等级。综合预测研判情况,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风险在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个风险等级中选择一类确定;

(五)制定化解方案。风险等级确定为低风险的,风险评估任主体应当制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为中风险的,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制定风险化解应急处置预案以及降低风险等级方案;高风险的,风险评估单位应当制定风险化解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其他替代方案。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评估结果及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主体经分析认为风险较小且易防范的评估事项,可按照简易程序进行评估,在召开专题分析会、查找安全稳定风险点、制定并落实风险化解和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填写社会风险评估简易程序报备表,进行简易评估。

第十四条  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舆情舆论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舆情舆论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舆情舆论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前款所列各项风险状况有交叉的,风险评估主体应当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综合研判,科学确定风险等级。

第五章  评估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主体要加强风险评估结果的运行管理,全程跟踪重大决策事项实施情况,实时掌握不稳定风险因素,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和化解措施。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引发一般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应按评估报告确定的应急处置预案,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处化解工作,确保决策顺利实施。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或者存在重大矛盾风险的,应及时组织开展决策后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开展风险评估而未开展的;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风险评估报告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风险评估结论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风险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事实提出风险评估报告的;

(三)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