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关于《河南嘉戎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嘉戎技术装备工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发布时间:2023-09-28 10:21:31 浏览量:4212 字号:

河南嘉戎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瑞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宋民乐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嘉戎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嘉戎技术装备工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异辛醇投料过程、PVC胶合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集气罩+UV光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排放速率10kg/h)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80mg/m3要求;焊缝表面处理产生的氟化物采用集气罩+两级碱喷淋+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二级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9mg/m3;机加工、打磨工序产生颗粒物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投料搅拌工序产生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排放速率3.5kg/h)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其它工业企业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应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0.5mg/m3的要求;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中的浓度限制2.0mg/m3。氟化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2mg/m3的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和调试废水经收集池收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厂区总排口废水排放浓度应满足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收水水质要求(COD260mg/L、SS190mg/L、NH3-N35mg/L、TP4mg/L、TN60mg/L)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氯化物800mg/L。焊缝清洗废水和钝化废气喷淋废水经收集池收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处理工艺为:中和沉淀+RO+高效蒸发),出水能够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水质标准要求(悬浮物30mg/L、铁0.3mg/L)的标准。

3、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经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的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间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落实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防泄漏措施。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须全部妥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2023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