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延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3-12-18 15:02:52 浏览量:1006 字号:

各县(市、区)旅游局:

为进一步提升A级旅游景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强化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检查员的管理,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研究制定了《新乡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新乡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实施办法》

  

2016年8月19日

 

  

新乡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河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旅〔2015〕17号)和《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及相关评定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我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预申报、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景区开放条件,在我市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报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在全市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

第六条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组织设立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各县(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及时向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本级评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组成与变动。

第八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申领、颁发。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第九条  旅游景区可根据需要按本景区等级自行制作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质量等级标志,标志在外形、材质、颜色等方面要与景区特点相一致。

第三章  评定预报与提升要求

第十条   各县(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本年度拟申请A级或提高等级评定的景区名单报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申报提升高一级等级的旅游景区应完成以下工作:

1.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编制创建提升方案,并报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 旅游景区按照提升方案抓好整改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完成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在监督指导中提出的整改任务。

3.各项提升、整改任务完成后,旅游景区依照《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及相关评定细则进行自检打分,达到了申请等级的要求,可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评定申请。

4.低A级的旅游景区申请提升为高一级旅游景区必须是被公告低A级三年以上的旅游景区。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定

第十二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评定申请书、《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及其相对应评分细则得分依据和创建材料,共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档。创建材料应包括景区创建工作汇报、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景区资源价值和市场价值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景区游客满意度调查得分情况等。

第十三条   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由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新增3A级旅游景区数量,全市控制在上年底3A级景区总量的15%左右。

4A级旅游景区由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初评,并对初评合格景区,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申报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5A级旅游景区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初评,并对初评合格景区,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十四条   3A级旅游景区按照以下程序评定:

1.申请。申请评定3A级及以下等级的旅游景区应对照《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及相关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自检达标后,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逐级递交申请材料。

2.推荐。县(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收到景区申请材料后,于一个月内对申报旅游景区进行初评,初评达标的,以县(市)区旅游景区质量评定委员会的名义向市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递交推荐报告。市级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委员会受理期限截止到每年的9月底。

3.资格审查与公示。市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委员会在接到县(市)区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推荐报告和旅游景区等级申请材料后,依据景区评定标准和细则要求,对景区申报资料全面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景区,在新乡旅游网站上公示。对不符合要求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资料重审。

4、现场检查。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出《新乡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通知书》,委派3-5名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以下简称景区检查员),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申请等级评定的旅游景区评定检查。每家景区的现场检查根据景区规模在1至2天内完成。

5.达标审核。现场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检查结果对申报3A级及以下等级的旅游景区的评定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及资料有:市级景区检查员签名的检查报告及《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游客意见评分细则》打分情况、打分说明及附加图片等。

6、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听取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汇报,研究确定达标景区,并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社会公示。对于经检查组现场检查和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研究,认定达到标准的旅游景区,在新乡旅游网站上进行七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旅游景区名称、市级旅游景区检查员评定检查时间、市级旅游景区检查员姓名。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旅游景区则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将由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决定。

认定未达标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8.发布公告。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质量等级认定公告,并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申请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五章  检查员

第十五条 全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检查工作由相应资格的景区检查员担负。县(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组建景区检查员队伍。

第十六条 景区检查员需熟练掌握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熟悉景区建设管理知识,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严格遵守A级旅游景区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和检查工作“十不准”,工作责任心强。
    第十七条 景区检查员由研究和管理旅游景区的专业人员、有关行业管理专家、景区评定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景区检查员采取分级培训聘任的方式。市级检查员由各县(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培训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人员经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批准后聘任并颁发证书。 县(市)区级景区检查员由县(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培训、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全市景区检查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按工作规范和“十不准”开展工作、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以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适宜担负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的景区检查员,不予通过审核,并取消景区检查员资格。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级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所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游客满意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3A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年度复核采取抽查和明查或暗访的方式进行,复核比例不低于30%。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旅游景区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凡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第二十四条   对A级旅游景区的复核结果进行处理的具体依据:

1、凡被复核景区出现“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游客意见评分细则”中有一项得分低于本等级要求但高于次等级要求的,省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做出签发警告通知书的处理意见;

2、凡被复核景区出现“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游客意见评分细则”中有两项得分低于本等级要求但高于次等级要求的或有一项得分低于次等级要求的,省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做出通报批评的处理意见;

3、凡被复核景区出现“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游客意见评分细则”中有两项以上(含两项)得分低于次等级要求的,市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做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意见;

4、对于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或已被签发警告通知书或通报批评但3个月内仍无改善的,市级评定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做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于停止景区经营业务或停业提升改造一年以上的景区,应当重新进行评定审核。

第二十六条  对A级旅游景区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

1、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视情节轻重,按照评定权限,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1A、2A、3A级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并报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各县(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可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1A、2A、3A级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等处理,并报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需对1A、2A、3A级旅游景区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由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作出处理并对外公告。

2、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4A级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处理,并报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需对4A级旅游景区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可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作出处理并对外公告。

3、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5A级旅游景区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施行。

 

 

附录1.新乡市A级旅游景区检查(明查)工作规范

附录2.新乡市A级旅游景区检查(暗访)工作规范

附录3.新乡市A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管理办法

附录4.新乡市A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工作“十不准”

  

附录1

 

新乡市A级旅游景区现场检查(明查)工作规范

 

一、检查依据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河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局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旅 [2015]17号)和《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及相关评定细则、《新乡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实施办法》。

二、检查方式

检查组根据相关标准细则的具体要求,在派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在被检查方的配合下,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三、检查时间

每家景区的现场检查根据景区规模在1-2天内完成。

四、检查流程

1、组成检查组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立检查组。检查组由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组成,每家景区现场检查员人数为3-5人,可设组长1人,负责统筹协调,完成检查报告,提交相关材料,检查员应认真提出检查意见,配合组长完成相关工作。

2、召开情况汇报会

参会人员应包括当地旅游景区等级评定机构人员、被检查景区的高层管理者和各部门负责人。

(1)旅游景区汇报内容包括:创A准备情况、达标情况、现存差距、服务与管理制度、经营情况及在本地区同行中的地位;

(2)推荐机构汇报内容包括:具体说明检查达标情况、旅游景区整改结果;

(3)检查组说明检查程序、内容及工作安排。

3、资料审核

检查组在现场评定中要查阅文件、相关资料和记录。查阅的资料包括:申报景区按照《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的八个方面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的各个打分点所做的说明材料及相关图片。被检查景区所提供的资料要完整、真实。

4、现场检查

第一,提问和交谈

通过提问和交谈,判断各部门管理人员、一线服务人员对相关标准、各项规章、制度的了解程度和执行情况,进而判断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第二,现场观察

景区检查员依据《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游客意见评分细则》对现场检查部分各项目的要求,与旅游景区协商安排检查线路。

检查员在现场观察中,要做好文字记录和拍照取证,对于可能与推荐报告不一致的内容要在现场把问题查清楚。

5、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是指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对游客即时发放调查表(详见《游客意见评分细则》)。在发放调查表时一般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做到随机抽样;

第二,样本要合理策划,分布均匀,尽量选择不同的团队、不同地区和不同年龄结构等。

6、召开现场检查反馈会

参会人员应包括被检查方的高层管理者和各部门负责人。

(1)检查员通报检查情况,肯定景区所做的工作和成绩,指出目前存在差距以及整改建议,表明将如实向委派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汇报检查情况、是否合格交由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做结论;

(2)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表态发言;

(3)被检查景区就整改意见表明态度。

7、拟定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后,检查组需召开内部会议,根据各组员的检查情况,在讨论汇总基础上对三个细则进行打分,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总体印象、主要问题、整改建议、三个细则打分表及附图。检查组需要在检查之前或之后进行虚拟游览、电子商务等网上项目检查,对于失分项目一并计入打分表,同时标注打分说明。

8、提交检查材料

现场检查结束2个工作日内,检查组须按派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要求,提交材料:

(1)检查报告(需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2)《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游客意见评分细则》打分情况、打分说明及附图;

(3)根据评定委员会的要求所准备的其他材料。

六、工作守则

1、检查组要以良好的精神面貌、踏实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投入到检查工作中。始终贯彻为基层服务,为旅游景区服务的思想,认真处理好严格评定与热情指导的关系,努力实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要推动旅游景区持续发展的根本宗旨。

2、检查组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评定结果以检查组的集体意见为准。

3、检查组要按照分工,统一行动,各项工作准时到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计划和私自行动。晚间以研究工作为主,不得私自外出。

4、检查组人员要认真详细做好评定的原始记录,不得擅自更改,并按评定程序使用评定结果,不得私自向外(包括新闻媒体)透露评定情况。检查组要严守被评定单位秘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

5、检查组全体人员不得收受被评单位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品、礼券、礼金或土特产品,不得接受宴请。被检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检查组成员赠送礼品、礼券、礼金或土特产品,不得搞宴请。

6、检查工作要充分发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切实注重调查研究,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主观主义。旅游景区及所有相关单位不得张贴、悬挂、设置“欢迎”一类的标语和标牌。检查组到达和离开以及所到之处不得搞专门迎送活动。

7、检查工作应不扰民、不扰政,切实为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景区发展办实事。除必要的情况通报可请当地政府有关领导参加外,其他所有检查活动均不得耽误地方领导办公时间;不得因为检查工作给游客正常的旅游秩序带来不便。

8、检查组的住宿不得安排在高档酒店;就餐安排工作餐。受检查单位不得为检查组安排专场演出和娱乐活动。

9、现场检查反馈会谢绝新闻媒体参加。

10、如有违反守则的情况发生,除取消被检查景区的任何评定资格外,同时取消责任人旅游景区检查员资格。

 

 

 

 

 

附录2

 

新乡市A级旅游景区现场检查(暗访)工作规范

 

一、检查依据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河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局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旅 [2015]17号)和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及相关评定细则、《新乡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实施办法》。

二、检查方式 

检查组根据标准、细则的具体要求,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统一安排下,自行确定检查景区的行程路线。 

三、检查时间 

每家景区的现场检查根据景区规模在1至2天内完成。 

四、检查费用 

现场检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相应的旅游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承担,费用包括交通费、景区门票、住宿费、餐饮费等费用,按照实际情况实报实销。其中,安排住宿及差旅补助等按《新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检查流程 

1.组成检查组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立暗访检查组。检查组由旅游景区检查员组成,每家景区现场检查员人数为3—5人,可设组长1人,负责统筹协调,完成检查报告,提交相关材料。检查员应认真提出检查意见,配合组长完成相关工作。 

2.现场检查 

检查组对景区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管理及服务水平、环境质量、景观价值等方面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组成员可在景区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集体或分组检查)。检查组需认真查找扣分项,填写扣分表(即将发现的所有问题计入扣分表),扣分项必须经得起推敲,并进行原始的文字和图片记录。 

3.拟定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后,检查组需及时召开内部会议,根据各组员的扣分情况,讨论汇总形成扣分总表,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印象、主要问题、整改建议、扣分表、扣分说明及图片。暗访组需要在暗访检查之前或之后审查申报材料中的规章制度等现场无法暗访检查的项目以及进行虚拟游览、电子商务等网上项目检查,对于失分项目一并计入扣分表。 

4.提交检查材料 

现场检查结束2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必须向相关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检查报告(需检查组所有成员签名); 

(2)检查组《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扣分总表,《景观质量评分细则》打分表,同时标注扣分说明及附加图片; 

(3)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要求所准备的其他材料。 

六、工作守则 

1.检查组要以良好的精神面貌、踏实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投入到暗访检查工作中。 

2.检查组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检查结果以检查组的集体意见为准。 

3.检查组要按照分工,统一行动,各项工作准时到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计划和私自行动。晚间以研究工作为主,不得私自外出。 

4.检查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被检查方(包括各级旅游部门和被检查景区)会面及通话;不得收受被检查方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品、礼券、礼金或土特产品;不得接受被检查方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如有违反,将取消被检查景区的任何评定资格,同时取消责任人旅游景区检查员资格。 

5.检查组需严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向外(包括各级旅游部门、被检查景区、新闻媒体等)透露暗访检查的相关信息和检查情况。 

6.检查组人员要认真、详细做好检查的原始记录,不得擅自更改,按时提交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附录3

 

新乡市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和河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局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旅 [2015]17号)精神,加强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以下简称“景区检查员”)管理,规范我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提升旅游景区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景区检查员的组成及任职条件

第一条  市级景区检查员主要由行业管理人员、3A级及以上等级景区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其他人员组成。

第二条  市级景区检查员的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2、有丰富的景区管理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经过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业务培训并全面掌握《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及评定细则等相关标准;

3、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4、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担任市级景区检查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在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工作的行业管理人员。

2、在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年以上,且任期内景区经营业绩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管理人员。

3、在旅游景区建设、管理方面理论水平较高,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二、景区检查员的选聘和职责

第四条  市级景区检查员由新乡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选聘。接受新乡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派,承担全市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级景区检查员由县(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选聘。接受县(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派,承担辖区内A级景区的质量等级的有关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三、景区检查员的工作要求

第六条  景区检查员在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下,以明查或暗访方式对旅游景区进行检查。未经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书面授权,不得随意对旅游景区实施检查工作。

第七条  景区检查员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或复核时,要实事求是评判景区各项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景观质量和游客意见,根据各项评分细则,公正打分,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按时呈交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景区检查员向受检旅游景区及景区所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反馈意见应严谨、规范、条理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四、景区检查员的工作守则

第九条  景区检查员在履行职责中应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

第十条  景区检查员应服从聘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任务安排,接受聘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景区检查员按规定时间抵达受检旅游景区,主动出示景区检查员证和《新乡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通知书》(或《新乡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检查通知书》),不得携带随从。

第十二条  景区检查员在受检景区的检查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三条  景区检查员不得以个人理解或好恶随意解释标准,不得做超越权限的评论和表态。

第十四条  景区检查员在旅游景区检查期间应衣着得体、整洁,举止文明,尊重受检旅游景区的员工。

第十五条 景区检查员不得向受检旅游景区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为个人或亲属谋取私利。受检旅游景区可对景区检查员的违规行为向其委派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举报。

第十六条  景区检查员对景区检查实行回避制度。景区检查员对自己籍贯所在县(市)区,曾经工作过的县(市)区辖区内的旅游景区,或自己同学、老乡、战友、亲朋拥有产权或拥有经营权的景区,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景区检查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景区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由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对所聘景区检查员的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和受检旅游景区对其工作的评价应有记载和评价,并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的景区检查员实施宏观管理。景区检查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聘用单位对个别不称职或玩忽职守的景区检查员可及时进行撤换,对旅游景区举报有违规行为的景区检查员要认真查处。

第二十条  任期内的景区检查员一旦离开与景区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其景区检查员资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额由原聘用单位按照聘用条件重新选聘。

第二十一条  景区检查员由聘用单位颁发证书,证书格式按照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确定。

 

附录4

 

新乡市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工作“十不准”

 

一、市级景区检查员工作“十不准”

1、不准收受旅游景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卡)、土特产、纪念品或其他礼物。

2、不准对旅游景区提出检查项目之外的额外要求,或出现任何影响景区检查员形象的行为。

3、不准降低旅游景区检查标准和简化旅游景区检查评定程序,或以自己的好恶随意解释和评判等级标准。

4、不准向受评旅游景区就旅游景区是否通过评定发表意见。

5、不准接受旅游景区所在地政府和旅游部门,以及受评旅游景区安排的宴请。

6、不准带随从、助手等其他人员一同参与评定工作或代替评定工作。

7、不准在暗访检查中以任何方式向地方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受检旅游景区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行程安排和检查情况。

8、不准请被评旅游景区或地方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代为评定打分、撰写和邮寄检查报告。

9、不准以辅导、咨询、培训、管理等名义向旅游景区推荐或洽谈与评定/复核工作无关的业务事宜,或向旅游景区打听与景区评定/复核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

10、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评旅游景区安排与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工作无关的旅游及其他休闲娱乐活动。

二、受评旅游景区工作“十不准”

1、不准提供与旅游景区等级评定相关的虚假信息。

2、不准向景区检查员提出或暗示是否达到等级标准、简化检查程序的要求。

3、不准以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任何名义向景区检查员支付现金、赠送有价证券(卡)和礼物。

4、不准举办针对景区检查员的专门的欢迎仪式(设置横幅和标牌、鲜花等)。

5、不准超规格安排景区检查员住房,不准在景区检查员的房间内做超常布置或放置超常规客用品。

6、不准为景区检查员安排宴请。

7、不准为景区检查员和其亲朋谋取私利提供便利。

8、不准为景区检查员专门安排与评定/复核工作无关的游览活动。

9、不准以任何方式打听暗访检查景区检查员的姓名、行程安排和检查情况。

10、不准代替景区检查员评定打分、撰写和邮寄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