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文综罚字〔2023〕0523-2号
来源:延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01-19 10:23:14 浏览量:844 字号:

当事人:延津县爱凤冷饮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编号410726MA9KIUE67B

经营者:陈爱凤

2023年5月23日10时50分,延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延津县塔铺街道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延津县爱凤冷饮店有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检查,该书店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726MA9KIUE67B,未能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延津县爱凤冷饮店立即停止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于当日决定立案调查,5月24日经过调查询问,确定了延津县爱凤冷饮店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

2.经陈爱凤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

4.陈爱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延津县爱凤冷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延津县爱凤冷饮店的违法行为适合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对延津县爱凤冷饮店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延津县爱凤冷饮店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决定对延津县爱凤冷饮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7元,并处2000元的罚款。

延津县爱凤冷饮店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延津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爱凤冷饮店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延津县东大街5号延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联系人:高淑慧 赵瑞萌     联系电话:0373-7627314                        

                            

 

 

   延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 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