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水产养殖和砂石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8-07 08:20:43 浏览量:4260 字号: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津县水产养殖和砂石资源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延津县水产养殖和砂石资源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410

 

水产养殖和砂石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护国土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防治无序抽沙、挖沙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渔业生产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水产局会同国土、规划、属地乡镇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进行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国有水域、滩涂,应当携相关手续到县水产局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经审核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一)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

(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符合水产养殖规划;

(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应及时向水产局申领养殖证。

第四条  新开挖的养殖池塘,以东西向为宜,深度应保持在2.5米至3米。养殖用水以井水和河水为主,漏水严重的池塘,可用黏土回填,池底厚度0.5米左右,并碾轧夯实。

第五条  需要开挖或清淤鱼池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开挖或清淤申请,申请中须注明池塘的具体情况(包括养殖户姓名、需开挖或清淤池塘个数及面积、地理位置和所需时间等),经乡(镇)政府核实同意后,申请人需按规定向所在地乡(镇)政府缴纳押金(押金数额根据池塘大小、面积而定),并报请县水产局实地核察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经县水产部门验收合格的,所在地乡(镇)政府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押金。

第六条  以上手续办理程序和时限,按照水产局公示的《水产养殖使用证许可流程》和《开挖或清淤池塘手续办理流程》受理执行。

第七条  在鱼池开挖、池塘清淤的过程中,清理出的沙土为国家砂石矿产资源,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对未经批准擅自开采、销售矿产资源的,由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进行池塘开挖或清淤改造的,电力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电力供应。同时,电力部门应配合好当地乡(镇)政府,对不按固定进行鱼塘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及时采取断电、拆除电力设备等措施。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存在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严格追究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注:根据《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21 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延政〔2022〕60号),该文件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