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河南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8〕4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做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和提高就业技能,促进全县农村劳动力高质量就业,现制定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教育为方向,通过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引导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增强培训的实用性。
二、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1、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定点管理。
2、贴近农村,方便农村劳动者。
3、严格评估,县级认定。
三、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对象和范围
具有办学许可证或职业技能培训资质,且申请开展定点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
四、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职业培训所需办学许可或职业培训资质;
2、具备承担培训任务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师资力量,以及培训管理所必需的远程视频监控(录像)设备、人脸(指纹)等考勤设备;
3、定点专业(项目)应在办学许可核定范围内,或具有相应培训资质、培训技术标准和课程体系;
4、培训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能够对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
5、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6、培训机构在每年的职业培训机构年检中具备合格。
五、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程序
1、公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全县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原则、申报时间、认定条件、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2、申请。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定点培训机构及定点专业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
3、受理。受理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申请条件具备且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申请条件具备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条件不具备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4、考察评估。受理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齐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财政局、人社局纪检派驻、人社局就业办、劳务输出服务局、等相关专家对申请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综合评审表进行考察评估。
5、公示、确定。受理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考察评估意见以及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工作整体情况,研究确定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发文公布,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纪检派驻部门备案。按照“谁确定、谁公布”的原则,定点培训机构名称、定点专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上公布。
六、申请认定培训机构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办学许可证或职业培训资质(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身份、资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3、培训专业的师资(提供教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实训设施设备及监控考勤设备情况;
4、教学及实训场地自有或租约凭证材料;
5、培训专业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大纲、教材及教材目录;
6、本机构专职(兼职)人员的劳动合同、聘书、协议书(复印件);
7、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及设备管理等);
8、培训机构近三年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9、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经济纠纷等(培训机构自拟格式,加盖公章)。
七、监督管理
1、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定期对培训人员进行回访,了解培训人员对培训机构的评价,了解培训人员培训后的就业创业情况。对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评价好的定点培训机构,择优评定为优秀定点培训机构并予以通报表彰。对未按规定执行培训技术标准、培训质量低、评价差的定点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的资格。
2、对半年以上不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或违反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和补贴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