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环罚决字〔2019〕第035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6-25 15:16:29 浏览量:4039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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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候世民

    我局于2019年5月25日对你公司300吨铅酸电池铅渣未按危废贮存要求贮存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年处理15万吨废旧蓄电池综合在利用项目,地址位于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2019年5月20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和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大约300吨铅酸电池铅渣未按危废贮存要求贮存,随意与一般固废堆放于公司南车间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19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环罚先告字【2019】第03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九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账号:41001570710050001303)。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