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延津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2019〕38号)、《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城关排以北、文化路以东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注销该区域内土地使用证书的批复》(延政土〔2019〕26号)等文件,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中心拟对城关排以北、文化路以东收回的5806.247平方米(8.71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直接注销登记手续。权利相关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联系电话:0373—7633560,办公地点:延津县健康路北段路北)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无书面异议申请的,即认为上述公告的注销有效,并按规定予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注销登记手续,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作废。本公告内容一经发布,即视作已通知权利相关人。
特此公告。
延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8月16日
附:注销土地登记区域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