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乡市裕恒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装配式钢结构试验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8-21 15:38:47 浏览量:3076 字号:

新乡市裕恒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蓝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市裕恒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装配式钢结构试验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机加工烟粉尘由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喷漆废气经“纤维棉过滤+UV光催氧化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治理后,排放浓度、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的标准要求,同时须满足《关于全河南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要求。本项目有组织排放VOCs废气应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及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无组织废气排放的颗粒物厂界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二甲苯厂界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关于全河南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要求

2、废水:主要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本项目高噪音设备经减振、隔音及距离衰减后,预计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的排放要求。

4、固废: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修改单的相关要求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执行,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总量控制指标:COD0.0144t/a、NH3-N0.0014 t/a、TP0.0001 t/a、TN0.004 t/a,VOCS新增排放量为0.1022 t/a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