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舒曼(河南)罐体设备有限公司罐体设备生产与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8-21 15:42:35 浏览量:3169 字号:

舒曼(河南)罐体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舒曼(河南)罐体设备有限公司罐体设备生产与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1套袋式除尘器(与焊接工序共用)处理,尾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1套袋式除尘器(与切割工序共用)处理,尾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后通过专用烟道由8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m3)要求。

2、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办公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化粪池,处理后经管网排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须满足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3、噪声:本项目高噪音设备经减振、隔音及距离衰减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的排放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本项目预支增量指标为:COD0.0128t/a、NH3-N0.0013 t/a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