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乡大有实业有限公司年产 2万套家具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9-02 10:24:30 浏览量:2927 字号:

新乡大有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大有实业有限公司年产 2万套家具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喷塑过程未被收集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生产工段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统一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与喷漆、UV辊涂固化、喷塑后固化工段共用一根排气筒),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要求;喷漆废气经干式漆雾过滤器处理后进入管道与UV辊涂固化、喷塑后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UV光氧催化处理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尾气由15m高排气筒排放(与砂光工段、打磨工段共用一根排气筒),排放浓度须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中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要求;敏感点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限值要求;焊接 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设置200m卫生防护距离。

2、废水:项目依托现有职工,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3、噪声:本项目高噪音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不涉及新增预支增量指标。

四、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