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万信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0万立方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1-22 10:55:10 浏览量:2061 字号:


    延环审[2020]05号

河南万信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评机构)编制的《河南万信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0万立方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局班子会研究通过,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原料库房内砂子、石子在投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三面密闭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脉冲式袋式除尘器治理,治理后尾气通过1根距地面不低于15m的排气筒排放;水泥、粉煤灰、矿粉储罐呼吸口粉尘经配备的脉冲式袋式除尘器治理后,尾气通过高于库顶3m(距地面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排放限值(10mg/m3)要求。

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原料等物料全部入库存放,杜绝露天堆放物料,生产设备均设置于车间内。车间、料库密闭,通道口安装硬质门,厂房内设置雾化抑尘装置,物料密闭输送。废气无组织排放治理须符合《河南省2019年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中治理标准要求,全面实现“五到位、一密闭”,加强道路及地面硬化,注重厂区绿化、环境美化,实现湿式机械化清扫,减少扬尘污染。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排放限值(0.5mg/m3)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2、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地面冲洗水排入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设备清洗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水质需满足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

3、噪声:采取隔音、距离衰减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总量控制指标:该项目属于临时工程,无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四、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该项目混凝土专供于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6080”项目工程,待“6080”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生产设备并恢复原状。

2020年1月2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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