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20年2月4日-10日建设项目(晟达、金润、新区发展投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公示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2-10 16:13:58 浏览量:2419 字号:

延环审[2020]06号

延津县晟达商砼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湖北黄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延津县晟达商砼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局班子会研究通过,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原料库房内石子、砂子向锥形下料仓投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治理后,尾气通过1根距地面不低于15m的排气筒排放,水泥、粉煤灰、矿粉筒仓呼吸口粉尘经配备的仓顶除尘器治理后尾气经排气筒(4套,高度约28m)排放,搅拌机配料仓和搅拌仓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治理后尾气通过1根(距地面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中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标准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2、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用于第二天拌料,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集中排入化粪池内处理,化粪池定期清运。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厂房密闭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 2类的标准要求。

4、固废:沉渣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拌料;收集的粉尘作为原料综合利用;员工生活垃圾收集于垃圾桶,定期清运。本项目固废随时收集随时回用,不再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

 5、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206t/a。

四、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20年2月4日


延环审[2020]07号

河南金润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安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金润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0000块漏缝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局班子会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配料仓入料工序(石子、砂子)入料口侧方安装集气罩进行粉尘收集,收集后的粉尘由管道通入袋式除尘器治理,治理后的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每个筒仓均安装脉冲式袋式除尘器,产生的粉尘由除尘设施收集,经脉冲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高于仓顶3m的排气筒(总高度不低于15m)排放。配料仓入料和筒仓入料工序颗粒物排放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特别限值要求;切割工序设置在固定区域,切割工序前方设置三面密闭收集装置,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引入袋式除尘器治理后,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切割工序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所有块状物料进库存放、粉状物料用筒仓存放,禁止露天堆存,库内安装喷雾抑尘装置;车间、料库四面密闭,通道口安装卷帘门,无车辆出入时将门关闭;皮带输送机进行密闭送料;除尘器卸灰不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区封闭;厂内道路硬化,厂区无裸露空地,闲置裸露空地绿化,并定期对厂区道路洒水清扫;企业出厂口处配备高压清洗装置对所有车辆车轮、底盘进行冲洗。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标准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2、废水:搅拌机及车辆冲洗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搅拌机冲洗或用于地面洒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治理,外排水质须满足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

    3、噪声:采取厂房密闭隔音和距离衰减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0165t/a、COD0.0022t/a、NH3-N0.0001t/a。

    四、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20年2月10日


延环审[2020]08号

延津县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安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延津县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延津县城乡融合发展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局班子会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1、废气:施工场地扬尘应采取洒水措施;临时运输道路应采用硬化、并保持清洁、湿润;施工中建筑物应加强围挡,表面用毡布覆盖,多余土方及时外运。

2、废水: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用水及路面降尘;施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

3、噪声:使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工地管理,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临近村庄路段禁止夜间施工。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废: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地点堆放,弃方中表土用于耕地改良,剩余弃方用于绿化带铺设。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营运期大气环境影响主要是道路车辆产生的尾气和扬尘,主要污染物为CO、NOX等,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很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噪声: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道路车辆行驶产生。在采取限制车辆通过村庄速度,并禁止鸣笛;为噪声超标住户安装隔声窗;定期检查道路破损情况等措施后,道路沿线各敏感点环境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要求。

3、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建成后,不增加总量控制指标。

四、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20年2月1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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