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环罚决字〔2020〕第131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11-13 10:56:20 浏览量:4193 字号:

新乡市东钢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四分厂:

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0DX195W

地址:延津县东屯镇农民创业园区

负责人:陈秀广

    我局于2020年8月21日对你公司四分厂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年产10000吨机械配件项目,地址位于延津县东屯镇农民创业园区,2020年8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检查组联合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四分厂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你公司四分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20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环罚先告字【2020】第131号)告知你公司四分厂陈述申辩权。根据你公司四分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司四分厂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四分厂上述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四分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账号:41001570710050001303,收款单位:延津县财政局)。

公司四分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