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直以来,延津县企业一方面有着迫切的创新需求,另一方面,却又面临科研创新资金捉襟见肘的尴尬,很多中小微企业在科创的道路上步履维艰。为此,延津县突出靶向疗法,精准发力,谋划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科技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加快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而无偿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需求,实现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供需双方高效对接。科技创新券的实施,对进一步促进科技基础资源优化配置,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优化科技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将起到积极作用。
2017年10月,延津县根据《中共延津县委 延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创新延津建设的实施意见》(延发〔2016〕4号)文件精神出台《延津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延津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受理了首批创新券发放和兑现,截至2020年累计完成四批兑现,超百家次企业获得创新券。因原文件试行期已满,为更好推动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产学研合作对接,进一步优化我县创新券相关工作,县科工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试行情况对原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延津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延政〔2021〕27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章,共包括二十条具体条款。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明确了创新券概念,规定了资金来源以及遵循原则。第二章组织方式,明确了县科工局、县财政局、企业、专业机构在创新券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管理服务运行依托平台。第三章支持对象,规定了申请创新券企业的条件和纳入支持范围的科技服务类型,规定了创新券服务机构的条件和要求,根据企业研发能力的不同规定了不同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补助额度。第四章申请与发放,明确了创新券形式和有效期时限,明确了创新券申请的运行流程、创新券申请周期以及补贴额度等各项内容。第五章兑现要求与程序,明确了兑现申请材料,规定了兑现程序和兑现补贴时间。第六章绩效与监督,强调科研诚信,阐明了企业和服务机构的失信后果。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日期。
三、关键问题解读
(一)申请创新券的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创新券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延津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诚信记录;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在开展科研活动中有对外购买科技服务的需求。
(二)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购买哪些科技服务
创新券主要支持企业向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所购买服务应直接用于本企业的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及其他非创新行为,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科技创新券具体使用范围分为四类:委托服务类、创新设计类、科技合作类、成果转化类。同时为了鼓励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新设立“创新应用专项”作为科技创新券重点项目,在企业总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对具体四类使用范围提高补助上限,重点支持符合并申报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和省市创新应用专项的科技项目。
(三)哪些单位可以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
根据《办法》规定,为了最大范围支持企业研发,不限定服务机构注册地址和营业范围:中央和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或者优良档次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提供与研发活动相关的服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具有有效CMA或CNAS资质,能够提供委托检验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能够提供工业设计图纸或样品的高新技术服务机构;支持企业完善研发仪器设备等硬件基础设施;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技技术合作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创新券补贴额度是多少
创新券每次最高申请补贴额度根据企业研发能力分为5万、10万和30万三个限额。同一周期(一般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0日)内一次申请,周期结束一次兑现,具体补贴金额按照符合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规定的比例核定。
若合同实际发生金额与预先申请金额发生变化,低于申请金额的,按合同实际发生金额重新核定创新券兑现额度;高于申请金额的,按申请额核定兑现额度。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合理化支出,创新券在企业总申请额度范围内需按照以下四类支出累计计算符合兑现的补贴:
1、委托服务类:用于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技术(专利)查新;产品标准制定;专利分析、知识产权托管。使用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全额抵扣,累计使用超过5000元后,超出部分按50%抵扣,委托服务类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创新设计类:用于企业向科技部门审核通过的创新设计载体购买工业设计、样机试制等服务以及企业购买研发仪器设备或软件购买的,使用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全额抵扣,累计使用超过5000元后,超出部分按50%抵扣,创新设计类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科技合作类: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经立项验收后按企业实际支付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合作经费的20%给予抵扣,科技合作类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成果转化类:用于企业通过经认定的科技创新成果产品交易平台进行科技成果的转让交易,对科技成果受让企业按交易金额的20%给予补助,成果转化类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在今年修订的科技创新券中新设立科技创新券重点项目“创新应用专项”,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加大重大科技专项创新步伐,重点支持符合并申报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和省市创新应用专项的科技项目。凡被列入“创新应用专项”的企业在委托服务类、创新设计类、科技合作类和成果转化类四类支出的补助上限分别调整为20万、20万、30万、30万,企业申请总额度不变。申请县科技创新券重点项目支持的企业参照新乡市创新应用专项准备材料备查,同一项目申请县科技创新券不超过2次。
(五)企业如何申请和兑现创新券
创新券采取预先申请、事后兑现的方式。申请、兑现,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发布等均向社会公开。
1、提交申请。企业填写《延津县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兑现确认。县科工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采用专家评审或其他方式审核企业材料后,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确定拟兑现创新券的单位名单和金额并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3、集中支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科工局列入拨款计划。
(六)企业申请创新券兑现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申请兑现时,需扫描上传的兑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各项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服务合同;
2、发票及银行付款凭据;
3、服务结果证明。研究开发类服务需提供技术报告、技术解决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图等详细技术文件;检验检测类服务需提供检测报告及检测项目清单;科技咨询类服务需提供与合同服务内容一致、能反映咨询服务真实结果的证明文件、报告或相关材料;
4、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有利于证明服务成效的文件;
5、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提交的资料。
四、注意事项
企业、服务机构在创新券申请和兑现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恶意串通、虚构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企业在兑现创新券时须提交诚信承诺书,对填写信息、提交材料等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对于经查实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失信记录。构成违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