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津县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骨干企业,各人民团体:
《延津县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延津县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延津县信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强信访突出问题的研判,切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注重源头预防,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化解机制,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
第四条 县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全县信访工作,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受理人民群众给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来访,为来信来电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三)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分析信访形势,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承办上级领导机关、本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提出信访责任追究意见和建议。对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责任制履行情况、信访工作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五)协调处理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突发信访事件;对重要信访事项实施个案监督,并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征集、处理人民群众对本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建议;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信访干部培训;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全县信访系统信息化建设。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好涉及群众利益诉求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和消除工作。
(七)承担延津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县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工作,研究提出复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八)承担延津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行政、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后勤保障、会议组织、来往接待和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公文起草、文印收发、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信访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信访信息系统、视频信访系统信息化建设、维护及应用培训;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信访宣传、新闻发布、信息、舆情等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及局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接访与联络股。负责群众来县上访的登记、接谈、转送、交办和督办;负责维护来访接待大厅及周边信访秩序,处置突发信访事件;承担驻来访接待大厅有关单位及律师接待窗口的协调和服务工作;综合分析来访情况,对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县来访接待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信访值班工作;承担重要会议期间及敏感节点信访工作保障任务;负责协调配合职能部门接待处置特定群体来访工作;负责群众赴京去省到市涉访的登记、接谈、转送、交办和督办;指导全县赴京去省到市涉访接待办理工作,分析涉访情况,排查和消除不安定因素;协调处置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承担延津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网络信访与办信股。指导全县网上信访工作;负责办理国家投诉受理和省投诉受理办公室及市网络信访科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受理办理群众通过网络、固定电话、手机短信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对“网上信访”事项进行舆论引导。负责受理群众来信,综合分析来信情况,筛选重要信息,对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县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征集人民群众建议,做好重信率的控制和重信大户的稳定工作。
(四)督查与调研股(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检查指导全县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负责上级交办和局自立案件的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提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县直部门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施责任追究的建议;协调指导业务股(室)的督办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对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指导全县办案工作。承担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调查研究,协调指导全县信访系统的调研工作;负责综合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全县信访数据的统计汇总,督促检查全县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情况;综合协调全局信访业务工作,督查指导基层业务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指导全县信访事项复查工作;负责接待、受理、办理群众到县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制审核有关工作;承担延津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第七条 县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