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办文〔2019〕44号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津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骨干企业,各人民团体:
《延津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延津县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延津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并拟订全县实施办法。
(二)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拟订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制发、管理、应用和服务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调研、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党群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待遇保障股。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医疗保障系统统计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拟订职工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拟订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健全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三)法规和基金监管股。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医药服务管理股。组织实施医保目录,拟订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第七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