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延津县城区和禁售禁燃区域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二、禁售禁燃范围:
延津县行政区全部区域。
三、禁售禁燃内容:
禁售禁燃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售禁燃要求:
(一)禁售禁燃烟花爆竹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依法管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要全面加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要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维护人居环境。
(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延政〔2019〕2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