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记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12-30 16:18:36 浏览量:3084 字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申报材料

收费

标准

承诺

时限

材料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不动产登记

更正登记

行政确认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申请人

提交

免费

1小时内办结

更正登记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更正登记

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申请人

提交




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更正登记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需提供);

申请人

提交


更正登记

5.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需提供);

申请人

提交

更正登记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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