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环罚决字〔2021〕181号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 发布时间:2022-02-08 11:25:30 浏览量:4523 字号:

当事人名称:延津县德旺预制构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6MA9GJWXL0C

地址:延津县僧固乡德士村北

法定代表人:候志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 10 29 日对你预制构件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预制构件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预制构件厂水泥制品项目,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总投资额为5万元,地址位于延津县僧固乡德士村北。2021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预制构件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预制构件厂水泥制品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投入建设和生产。

预制构件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 11  11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字〔2021181号),告知书告知你预制构件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预制构件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预制构件厂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该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1、报告表,裁量等级1;2、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裁量等级5;3、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4、超过3个月并且在6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2;5、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预制构件厂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立即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及成品   

2. 给予罚款 二千零五十六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延津县环境保护局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预制构件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