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2-21 10:28:12 浏览量:3064 字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理念,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新乡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公警〔2020〕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县公安机关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对监管事项中监管对象的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全县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市场监管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除特殊重点领域,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以外,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管。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公开透明、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随机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 公安局法制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治安、刑侦(禁毒)、网技、交警以及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各警种按照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随机抽查工作,包括编制本部门具体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指导、督促下级机关规范执行等,两级法制部门要采取抽查方式定期进行核查,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

第二章 抽查类型和内容

第四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公安局按照确定的抽取比例,从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均衡原则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内容包括检查市场主体安全防范情况、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六条 公安局各相关警种、部门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要求和县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梳理本警种、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由县局法制室指导录入河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随机抽取和抽查

第七条 全县公安机关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严格依托河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由局直相关警种负责通过省级平台随机抽取;必要时县局可直接委托下级单位抽取或采取上级抽取下级抽查。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各局直相关警种负责通过省级平台随机抽取。

第八条 公安机关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全县辖区内存续的市场主体。

第九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

第十条  公安机关通过省级平台自行建立本单位的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检查人员名单由各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指定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第十一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2%抽取.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二条 各局直相关警种依据职责,按照清单规定事项组织开展抽查工作。检查组一般由2至5名民警组成,其中组长1名,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被抽取的检查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检查或应当回避的,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再次随机抽取产生。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抽查计划安排组织开展随机抽查。承担检查职责的公安机关应制定具体的抽查工作方案,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执法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报告等方式,检查市场主体报送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五条 加强随机抽查材料及信息的收集、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市场主体实地核查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五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对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检查事项形成检查结果。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单位要在抽查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检查人员在省级平台上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和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处理;涉及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延津县公安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