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延津县税务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延税发〔2020〕2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2-21 18:34:55 浏览量:3396 字号:

各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延津县税务局

                       2020年1月6日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豫市监〔2019〕2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税务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 风险股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督办、考核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定我局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抽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和随机抽查方案。

(二)以金税三期系统数据为基础,建立县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登记注册类型、生产经营范围等详细信息。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由风险股建立,各分局、局内各股室、协作配合。

(三)维护统一进户执法对象名单,避免重复执法。

“双随机”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实现全程跟踪记录,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风险股选派抽取。

 税务执法部门抽查范围:

(一)随机抽取的被查对象,由各税务分局依法实施检查。

(二)根据上级安排的检查工作任务,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待查对象。

 随机抽查内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检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第三章 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方式采取“定向抽查为主,不定向抽查为辅”的方式。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税务检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认真彻底,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检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也可以经集体审议会议通过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重点检查。

第四章 任务派发

第十条 建立税务检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 执法检查人员范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辖区内所有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从税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

第十 随机选派的方式分为定向选派和不定向选派,县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确定抽取比例。

定向选派人员是根据抽查对象类型、性质和抽查内容,结合执法检查人员专长进行选派。

第十 按照先申请、后评定的方式,取得承担随机抽查任务的资格。

第十 各分局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可以从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也可以从其他分局抽调成员参加检查工作。

第十 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五章 抽查情况公开

第十 年度税务检查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定后,由税务机关通过县税务局外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税务检查随机抽查的法律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事项清单。

第十 在年度税务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完成后,按相关要求在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导入任务管理,由税务机关对整体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进行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十九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延津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