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2-22 11:31:28 浏览量:2941 字号: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推广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的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大队长任组长,各中队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队办公室,负责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工作,协调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四条  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将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根据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梳理完善本级和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每年12月底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抽查计划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备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科室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需求,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初审,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增补。

第六条  建立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将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纳入河南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对应抽查事项,业务专长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七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按照不少于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年度内被抽查过的对象,原则上不再抽查,但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开展随机抽查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实施:确定检查事项、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公示检查结果。在具体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九条  实施部门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联合完成,做到“检查对象一次性抽取、执法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结果一次性公示”。需要跨部门联合抽查的,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抽查事项、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抽查时间、抽查比例等内容,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开展。

第十条  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大队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于抽查结果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转办)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日内及时公示。

第十二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对外传递信息,坚决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抽查比例可根据工作实际,实行动态调整,确保完成年度抽查任务。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即日起实施。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202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