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延津县乡村振兴宜居教育城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公告
来源:延津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2-04-20 08:54:18 浏览量:5833 字号:

延津县乡村振兴宜居教育城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延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内容

征收范围:平安大道以北原职教小区以南规划4号路以东原职教小区以西 

征收内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主体  

征   收  人:延津县人民政府

征 收 部 门: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

被征收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期限

2022419日至2022519

五、征收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了《延津县乡村振兴宜居教育城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此方案执行。              

望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延津县乡村振兴宜居教育城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2年4月19日

附  件

 

延津县乡村振兴宜居教育城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乡村振兴进程,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打造宜居城市,提升我县教育水平,县政府决定实施乡村振兴宜居教育城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延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对乡村振兴宜居教育城项目区域内涉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平安大道以北原职教小区以南规划4号路以东原职教小区以西

二、征收主体   延津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征收人   被征收范围内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征收期限

2022419日至2022519

、征收补偿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和未经批准的各类架(埋)设管线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不清晰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性质有冲突时,以土地使用证登记性质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由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潭龙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三)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证件标识面积不符的,以公布的征收调查结果为准,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向有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申请测绘,以测绘报告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层高、成新的测量认定按照《房测量规范》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已租赁的,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具体方式如下:

潭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小潭计生指导站等国有房屋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国有资产金额后,异地置换安置

小潭供销合作社所有的房屋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货币化补偿

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进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交出钥匙后,领取货币补偿款;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自行寻找周转房。

、附属物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只进行货币补偿。

、过渡期限、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安置期限。本次安置房屋建设期限为24个月。

(二)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在公告期限内搬迁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的被征收户,按每平方米5元支付搬迁费。货币补偿支付一次搬迁费,产权调换支付两次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在公告期限内搬迁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的被征收户,每月每平方米支付4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的,延长过渡期内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延期安置补助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正在经营的被征收人,依据有关规定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费。

十、征收范围内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征收人

被征收人须按规定期限搬迁完毕,将房屋交给征收人。被征收人须保证原房屋门、窗、水、电、线路等设施完好无损,否则按评估价扣减补偿费。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