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6 免罚决字〔2022〕1 号
来源:延津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4-22 16:00:13 浏览量:5038 字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王贵山

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0054

住址:河南省延津县城关镇北大街

联系电话:130****3869

本单位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对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 2022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点,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预制构件加工项目物料(砂土)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贮存场所(全貌)的照片、录像;物料场所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鉴于该单位在执法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整改,清除了裸露砂土并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第 10 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免于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