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塔铺街道办事处龙王庙村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来源:延津县塔铺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2-06-06 17:42:31 浏览量:4113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乡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龙王庙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有关部门已对《延津县塔铺街道办事处龙王庙村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66日至2022710

被征收人若对该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网上受理。 

登陆“延津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yanjin.gov.cn),查看《延津县塔铺街道办事处龙王庙村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将意见发送至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yjxlwmzqgzzh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

来信请寄至:延津县龙王庙征迁工作指挥部,并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稿”字样。

三、接待受理。

地点:延津县塔铺街道龙王庙村委会西邻

联系人:马克磊        

联系电话:0373-7082698

 

附件:《延津县塔铺街道办事处龙王庙村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延津县塔铺街道办事处

202266


  

 

延津县塔铺街道办事处龙王庙村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产业聚集区化工园区发展,改善龙王庙村群众居住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乡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龙王庙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龙王庙村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具体区域详见龙王庙村征收范围图)。

第二条 征收主体:延津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征收部门:延津县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实施单位:延津县塔铺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被征收人: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 征收期限:以征收公告为准(暂定三个月)。

第七条 征收工作机构:成立延津县龙王庙村改造征收指挥部。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负责项目涉及的建设、征收、安置、补偿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户数的确定

  征收房屋户数的确定

(一)在龙王庙村征收安置范围内,拥有用于居住和生活的砖混、砖木、框架结构房屋的本村村民,符合立户条件。

(二)征收户数根据村历年来规划宅基地,已建房屋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确认为一户。

(三)征收范围内的村民,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含两个以上的纯女户),确定为一户,父母不再单独立户;自本方案正式公布之日起,子女未满18周岁的跟随在父母名下。出嫁的闺女户口未迁出的不予立户,因离婚回迁户口的闺女没有划分宅基地建房的不予立户。

(四)因继承、购买或其他原因一户两宅或两宅以上的,按一户立户。

原为本村村民,现户口不本村,且在本村拥有居住生活用房的,符合立户条件。

(六)经认定组认定不具备居住生活条件的房屋,不进行立户,按货币化进行补偿。

(七)其他非本村村民,私自购买本村村民擅自转让的宅基建设的房屋,不予立户。

第三章  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原则及补偿方式

  房屋权属的确定

  (一)征收范围内(附村庄范围勘界图)所有房屋及附属物,经村委会分配给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产权清晰的附属物认定为实际产权人所有。  

   (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归村集体所有。

   (三)依法确认为无产权所有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归村集体所有。

(四)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资金,留存应安置房屋指标,实施单位申请公证处对房屋内物品和相关附属物登记保存的前提下依法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第十条  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及附属物数量,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进行现场测绘调查;由选定的房产评估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测绘结果和评估结果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公示7天。对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复核。

)由塔铺街道办、征收办、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代表及村民代表等成立认定组,参照航拍结合走访调查和群众监督举报对后期未经许可翻建、加建、新建、抢建的房屋进行认定,并参照经开区拆迁项目处置方式,给予适当材料费补助

第十  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房屋及附属物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规则

被征收人合法居住生活用房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本方案规定的居住用房系被征收村民主要用于居住生活的房屋。

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宅基上的居住用房面积合并计算进行产权调换。

不具备居住生活条件的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方法及结算标准

为保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安置原则,切实保障村民居住需求,经对本村村民居住情况详细调查论证,制定如下安置方法。

1、选择置换指定安置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置换新建安置房面积的比例1.5:1进行置换。每户享受置换安置房最多不能超过套(因人口较多确需增加置换房屋套数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认定)。被征收房屋置换安置房的不足部分,2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建安成本价(1800元/平方米)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综合成本价(2600元/平方米)购买。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原居住折算面积的,未安置的部分按照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2、选择现房(公租房进行安置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置换现房(公租房面积的比例0.8:1进行置换。所选现房(公租房建筑面积大于原居住房屋折算面积的部分,不足部分按照现房(公租房评估价格进行购买。建筑面积小于原居住折算面积的,未安置的部分按照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 截止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且年满18周岁,仅置换了一套安置房的可以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2600元/㎡购买一套安置房。

 

第四章  安置房

第十  安置房位置 本着就近安置的原则,安置房的位置位于省道S227西、榆东社区永安路以北、公租房路南、榆东社区以东,另外已建成的公租房(附安置地块区位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处置后也作为补充安置房。安置房户型(具体以公示为准)。

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最后核定的数据为准,不受差额面积±3%限制,房款多退少补,据实核算。

第十  安置房选房办法

安置房不设楼层差价。选房顺序号以签订协议的顺序号加腾空房屋并自行拆除或交由指挥部拆除后办理交房顺序号所得数值为准。数值小的优先选定,数值相同的以先签订协议者优先选定安置房。签订协议和办理空房交接名单及时在指定的公示栏公示。

置换两套安置房的,需一套为一期期房,另外一套为二期期房。置换现房(公租房的为现房交付。

 

第五章  政策补助与奖励

第十  搬迁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在公告期限内搬迁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的被征收户,按每平方米5元支付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征收房屋按比例置换的建筑面积为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第十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本次安置房过渡的期限:以腾空房屋办理交房手续为准,选择现房(公租房)为3个月,选择一期期房为12个月,选择二期期房为24个月。过渡期内,以实际安置的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在公告期限内搬迁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的被征收户,依据过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支付4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的,延长过渡期内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延期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搬迁奖励

为加快房屋征收及项目建设进程,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户进行奖励。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户按照规定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交房屋的,依据交房单,进行如下奖励:

拆迁工作正式启动后15日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每户奖励10000元;15-30日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再奖励。

第六章  被征收房屋处置

十八 本方案正式公布后,已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15日内自行处理被征收房屋内所有物品和地上地下附属物并拆除房屋逾期进行处理的视为放弃被征收房屋及室内外的物品以及附属物所有权,由征收指挥部统一拆除处理。

十九 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对在征收期限内拒不签订安置协议,又不进行搬迁的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在改造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各种重要证件和材料。

第二十 改造征收工作实行“五公开”,即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收房产测量面积、评估结果、安置补偿结果、工作承诺在公示栏内公开。征收工作实行“全程监督”,由被征收人监督、村民代表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征收项目建立档案,允许依法查询,以便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经延津县塔铺街道龙王庙村按“4+2工作法讨论后,报延津县人民政府审核执行。

第二十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征收实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