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环书审〔2022〕3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关于《河南和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无缝药芯焊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延津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20 10:06:12 浏览量:4933 字号:

河南和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王林浩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和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无缝药芯焊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评估报告决定,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在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北线与经十六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建设年产3万吨无缝药芯焊丝项目,新建年产3万吨无缝药芯焊丝生产线,主要产品为无缝药芯焊丝。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化学镀铜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雾,经两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需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硫酸雾30mg/m3排放限值要求; 配料、混料工序及剥壳、除锈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各自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397-1996)中表2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15m高排气筒)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同时需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其它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生产废水包括超声波清洗废水及镀铜生产线生产废水。其中超声波清洗废水采用隔油破乳预处理、镀铜后清洗废水采用物化沉淀预处理,经预处理后废水与镀铜生产线其他废水一起经中和调节+二级物化沉淀+终级物化沉淀+气浮+锰砂过滤+活性炭过滤+超滤工艺治理,治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后经总排口排放至延津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本项目废水排放量为3.739m3 /d,厂区总排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为COD141.1mg/L、氨氮11.6mg/L、SS77.8mg/L、TP1.77mg/L、TN14.6 mg/L、总铜0.26 mg/L、总铁1.22 mg/L、石油类0.2mg/L,厂区总排口COD、氨氮、TP、TN、SS浓度需满足延津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COD260mg/L、 SS190mg/L、 NH3-N35mg/L、TP4mg/L、TN60mg/L);总铜、总铁、石油类浓度需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的要求(总铜0.5mg/L、总铁3.0mg/L、石油类3.0mg/L)。

3、噪声:工程高噪声源主要为混料机、超声波清洗机、成型机组、剥壳除锈机、空压机等,经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治理后,各厂界噪声均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间60dB(A)、夜间50dB(A)标准的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

四、项目完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449吨/年、氨氮0.0022吨/年、颗粒物2.345吨/年。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七、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