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6环罚决字〔2022〕5号
来源:延津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8-26 15:33:16 浏览量:4813 字号:

申法强

身份证号:41072619********34

地址:僧固乡申僧固村东南方向距离村庄约1.5公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714日对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7月14日的日常检查中发现, 位于新乡市延津县僧固乡申僧固村东南方向距离村庄约1.5公里处,申法强 “废旧泡沫回收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投入建设和生产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个人身份证;申法强废旧泡沫回收厂资产价格评估意见书;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废旧泡沫回收项目"项目类别为:非金属废料加工处理,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2022年8月3日,我局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2〕6号)直接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2.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裁量等级:5;3.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4.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278,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856。

最终裁量金额:29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 “废旧泡沫回收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投入建设和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仟玖佰玖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7012房间通过电子方式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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