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6环罚决字〔2022〕7号
来源:延津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0-09 17:31:24 浏览量:4923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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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马庄乡庞古寨26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永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1.5万立方米预制构件项目未填报排污信息,你单位书面承诺于2022年6月23日前整改完毕。2022年8月22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未生产,厂区内存有生产的成品及原料,发现年产1.5万立方米预制构件项目仍未填报排污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一般;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判定标准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时间判定标准为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年产1.5万立方米预制构件项目未填报排污信息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壹万三千七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7012房间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