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延津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来源:烟草局 发布时间:2022-10-14 09:30:32 浏览量:6165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延津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方便消费、服务社会的原则;

(三)“一址一证”、证照相符的原则;

(四)照顾特殊、分类施策的原则。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八条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延津县划分为:城区繁华街道、城区一般街道、农村集市、行政村、特殊区域等五个区域。

第九条 城区繁华街道:指具有商户相对密集、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具体是:崇文街(南起延安大道北至利民路西);东大街(东起僧固桥西至十字街东);建设路(南起十字街北至妇幼保健院);健康路(南起卫生路北至平安大道);棉东路(南起卫生路北至平安大道);人民路(东起东安大道西至西安大道);卫生路(东起东安大道西至健康路);文化路(南起一中路北至平安大道);西大街(东起十字街西至西安大道)。(详见附件1)。

第十条 城区一般街道:指除城区繁华街道以外的街道。

第十一条 农村集市: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沿主要公路形成的集贸市场,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

第十二条 行政村区域:指按政府行政区划农村集市以外的农村区域。

第十三条 特殊区域:监狱、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大型建筑工地。

第十四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限制模式+距离限制模式。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一节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五条 在城区繁华街道、一般街道、乡镇及农村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六条 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情况适当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不超过3个;车站、机场候车(机)厅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当设置,不超过2个。

第十八条 300人以上的自然村,现已设置零售点的不再增设,没有零售点的可以增设1个。

第十九条 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的便利店可以设1个零售店,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同一服务区在公路两侧各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一条 监狱生活区、大型建筑工地、大型企业单位一般只设置1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超过2000人以上规模的高等院校(同一校区)可以设置2个零售点,但原则上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同一校区)、军队营区、厂矿、封闭式景区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超过3个。

第二十二条 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以及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

第二节 零售点设置标准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设定:

1、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

2、与住所相对独立;

3、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基本条件设定:

1、申请人为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2、申请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连锁经营企业由各连锁门店分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再投资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农药、油漆、粮油、化妆品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4、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如:回收寄售、按摩推拿、医药保健、洗浴、母婴用品、计生用品、服装制售、仪器仪表、金银珠宝、金融证券、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工艺美术、寄递配送、茶叶店、照相馆、典当、书店、渔具、水产、花卉、办公用品、传真打印、床上用品、家电家具、中介劳服、祭祀用品、通信器材、机械、机耕农具、农畜养殖、建筑装潢、五金交电、汽车租赁、汽车美容、修理修配、加工行业等;

5、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KTV、美容美发店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6、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8、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门卫室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的;

4、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5、经营场所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50米范围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2、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3、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

4、已被政府或即将纳入拆迁规划的;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且为本人驻店经营的可以适当放宽布局间距(商户与商户之间不能低于20米)、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且一人只能办理一个证),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

①残障人士(无自主经营能力的,可由其家庭成员申办许可证,限办1证);

②军烈属;

③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从原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可适当降低距离标准(商户与商户之间不能低于20米);

3、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修订合理布局标准等客观原因造成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的,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适当降低距离标准(商户与商户之间不能低于20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多人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受理通知书)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对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守法经营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及本规划规定,属于本规划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延续;属于本规划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及时予以取缔。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涉及相关名词的解释:

(一)本规定所指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城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固定,是指经管场所由砖、木、钢等村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等。

(三)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四)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三十一条 测量标准

1、本规划所指“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详见附件3)

①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②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布局标准不同的区域或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区域或街道布局标准。

③经营场所位于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区域内,区域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的,按所在区域最高间距标准执行。

2、中小学、幼儿园门口零售点的“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和终点分别为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规定的距离标准。

第三十二条 商业步行街、繁华街道、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由烟草部门定期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信息目录,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存在安全隐患,是指存放化工、农药、油漆、天然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有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有毒害气体、森林保护区内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储、车库、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划由延津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 12 月1 日起施行。

 

 

 

 

 

 

 


延津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8月12日